再次,皇权与官僚权力还存在着组织制度上的紧张。王亚南(1981)从阶级分析角度讨论了官僚阶级的利益集团与皇权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也有其组织学渊源。由于国家治理的规模,皇帝的统辖权只能由官僚体制代为行使;因此,君主官僚制在实际运行中实行的是官僚制基础上的“分权制”。从韦伯意义上来考察,一方面,官僚制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但另一方面,官僚体制作为一个等级有序、稳定运行的组织,发展起其内在机制和规则制度来处理日常事务、应对危机和安身立命。皇帝不理朝,而官僚体制可以自行运转,维持王朝延续,正说明这一体制有其自身运作的机制。这些内在机制运作使得官僚过程与皇权利益分离,时常激化皇权与官僚权力之间的矛盾(孔飞力1999[1990],黄仁宇2001b)。祝总斌(2006)的研究指出,历代官僚制度中发展出了各种制度规则对皇权的独断专行加以节制。例如,“在明代,表面上废去宰相,君主独断专行更加厉害,实际上发展的结果是,君主行使权力时在制度上受到的限制比过去更大,想要独断专行的困难更大了”(第36页)。在这个意义上,皇权面对着整个官僚体制的束缚与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