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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式民主? 西敏寺模型? 共識模型? Arend Lijphart(李帕特),為美國著名比政學者,1968年首先提出『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概念,之後,於1984年出版《當代民主類型與政治》(Democracies:patterns of majoritarian & consensus government in twenty-one countries)一書,提出民主政體的兩種對立模型,分別為『多數決模型』(Majoritarian Model)(又稱為『西敏寺模型』(Westminister Model))以及『共識模型』(Consensus Model),而其中『共識模型』的原始概念即為其1968年所提出『協和式民主』概念。
1999年,A. Lijphart再度出版《民主的類型》(Patterns of Democracy)一書,研究對象從原先的21個國家增加為36個國家,並且在兩種民主模型內容上做些微的修正。以上概念之簡要內容茲述如下: 一、『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1968) (一)緣起: 1968年Lijphart提出此概念,側重『菁英的角色』以及『社會分歧團體和政府所達成之協議』,被用來轉換Pragmented Political Culture成為穩定的民主政治。其抨擊Gabriel Almond利用『角色結構』及『政治文化』之變項,解釋西方民主政體之穩定性,亦即以『重疊會籍』(overlapping membership)與『交叉分歧』(crosscutting cleavages) 之命題,認為 Anglo -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人民因分屬不同團體,其心理上之交叉壓力將導致中庸溫和之態度,使其民主政體穩定而有效能。但是,Lijphart則認為,此方法將使人預測如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等國家會因為社會分歧所造成之Pragmented Political Culture,而使得政體趨向不穩定。然而事實上卻非如此,這些國家透過『協和式民主』之制度安排,亦能使高度異質性的多元文化社會達到政治穩定,例如中央政府體制採用委員制的瑞士即為顯例。 (二)理論要旨: 1.分裂的社會,可藉由菁英自動努力,刻意抵擋因分裂文化所造成之僵化和不穩定,進而達成穩定。 2.以『菁英協商』(elite cartel)取代英美式的『菁英競爭』。 3.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4.政府權力應當受限,社會次級團體自主性大。 5.選舉重要性不大,只是種儀式。 (三)原則: 1.在行政上:大聯合內閣(Grand Coalition) 內閣之組成,涵括社會重要次級團體成員。 2.在立法及福祉方配上: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國會成員依比例代表制產生,公共支出與文官亦依比例分配。 3在決策方式上:社會分歧團體自主性(Segmental Autonomy) 決策權力授予次級團體,尊重其管理自己事務的決定權(例如 採行聯邦制),議題共同決定(例如比利時採行文化議會), 達成決議後,次級團體應約束其成員予以遵守。 4.在保障少數上:少數否決權(Minority Veto) 少數團體有權否決其所反對之決定,避免被多數所壓制,多採 絕對多數原則(例如修憲上)。 (四)成功條件: 1.就人口構成: 人口不宜太多,適合小國,次級團體約3到5個,且無一居於多 數。 2.就社經狀況: 次級團體最好各自聚居一處,間隙和不平等不宜過深過劇。 3.就政治狀況: 雖有社會分歧,但彼此之上仍有『共同效忠感』 (overarching loyalities),且意識到他們面臨共同外在威 脅。 4.就歷史經驗: 社會上原先已有協商、妥協的傳統。 二、『多數決模型』與『共識模型』(1984) (一)多數決模型 此類型國家只要滿足單一多數即可決策,適用於同質性高的政 治文化。 1.行政權力集中(單一政黨組閣、勉強過半內閣) 2.內閣的優勢及權力融合(fusion of power) 3.非對稱的兩院制(近似一院制) 4.兩黨制政黨體系 5.單一面向政黨制度(例如左右分歧) 6.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FPTP)的選制 7.中央集權及單一國 8.不成文憲法及國會主權 9.無司法審查機制(Judicial Review) 典型國家:英國、紐西蘭 (二)共識模型 此類型國家強調包容與妥協,要求盡可能的多數以達成決策, 適用於異質性高的政治文化。 1.行政權力分享(廣泛的聯合內閣) 2.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 3.平衡的兩院制及少數者代表權 4.多黨制政黨體系 5.多面向的政黨制度(多面向社會分歧) 6.比例代表制(PR)的選制 7.地方分權及聯邦國 8.成文憲法及少數者否決權 9.有司法審查機制(Judicial Review) 典型國家:瑞士、比利時 註:Lijphart認為,若將民主的"多數決模型"與"共識模型"視 為一直線光譜,則"美國"居於兩者之間。 三、『多數決模型』與『共識模型』(1999修正) (一)多數決模型 1.行政權力集中(單一政黨組閣、勉強過半內閣) 2.內閣的優勢及權力融合(fusion of power) 3.非對稱的兩院制(近似一院制) 4.兩黨制政黨體系 5.利益團體的多元主義(Pluralism) 6.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FPTP)的選制 7.中央集權及單一國 8.不成文憲法及國會主權 9.無司法審查機制(Judicial Review) 10.行政部門控制的中央銀行 典型國家:英國、紐西蘭、巴貝多 (二)共識模型 1.行政權力分享(廣泛的聯合內閣) 2.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 3.平衡的兩院制及少數者代表權 4.多黨制政黨體系 5.利益團體的統合主義(Corporatism) 6.比例代表制(PR)的選制 7.地方分權及聯邦國 8.成文憲法及少數者否決權 9.有司法審查機制(Judicial Review) 10.獨立的中央銀行 典型國家:瑞士、比利時、歐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