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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就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的内容。老实说,我有些不敢相信,今天特地到中国人大网上查了草案的内容,才知道确实是真的。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可以在人大网“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栏提意见( www.npc.gov.cn/flcaw/ )。
对于第34条第2-3项的规定,我持反对意见,建议删除为妥。主要理由是:
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完全相异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过于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出现滥权现象,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并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source
希望大家都能去 人大网 提交意见,复制上面的文字即可,耗时用不了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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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老师的这段文字在微信已经被屏蔽。
(我个人的微信号在群里发不出,群友可以发出 👀)
别跟我说“这根本没用”,至少在未来你可以聊以自慰:“我当时是出过声的,不是沉默的群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