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已经离开法院的曾经法官,对这个事情不是太关心,实话。
第一,任何在法院工作过很长时间的人,对此类危险或险情都已经习以为常了。判案子的风控自己心里要有点数,我们的行话常说的,这个活儿是好人干不了,坏人干不长。遇到各型各类的法官实在太多了,好的坏的,感动的,气人的,吓人的,能写N多本书了。我本人就曾碰到几次险情,甚至还有很多十分尴尬的事,懒得吐槽了。
第二,民众情感问题,的确反映出法院预设机制方面存在制度选择方面的博弈,这其实在员额制推行中已经暴露无遗,甚至在法院内部也引发不同立场之占位争议,我可以归结为人民司法与精英司法之争议,而实际上本土法院选择是便利司法模式,只不过这个“便利”模式是便利自身而非社会需求。
人民司法严格上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提出的背景主要是上世纪解放区或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资源方面与民国政府存在巨大差异,本着因简就陋因地制宜的原则,侧重民间习惯法对一般纠纷的司法处理,催生出了较为有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实则是注重民间调解,化解纠纷,后期的枫桥经验等乃至诉源治理之诉前调解制度等,都体现出一种侧重民众感受认可的所谓人民司法路线,关于人民司法较为溯源的可以参看谢觉哉的前人相关论述。49年建国后,因主动断绝了民国法统,但前苏联法统的借鉴学习仍存在受两国政治因素影响波动左右,期间最为大影响的举动就是对“旧司法”以及其相关人员的改造(淘汰),就是人民司法的名义(zhengfawei)进行的,对中国大陆司法制度影响至今。
精英化司法是改开后,大多数学者抛弃了高仿前苏联法学的旧窠,其实我们的高仿也就是高仿了前苏联上世纪50年代法学思想理念,其后前苏联的法学变化我们是基于政治等原因始终持有批判乃至反对的观点(反修)。这种落后时代多半个世纪的法学理论显然不适合中国改开的宏大历史需求,于是欧洲法学观点(台湾地区)迅速的被引进国内,并逐渐成为显学。精英司法的理念和观点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共识。在这个背景之下,最高之院在历经十多年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管理改革之后,终于将员额制推出,实现了大批法官“下岗”的目标,一度引发内部动荡。员额制是对审判资源的再整合,或许本意是好的,但推行多年的结果是内外部都不甚满意,法院人力资源枯竭,多数法院严重依赖聘用人员填补司法资源之不足,且原有的科层制管理体系被挑战,存在管理困境,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质效也存在疑虑与质疑。
目前法院存在”不接地气“的问题在于两方面,一个是所谓的绩效考核困境,另一个是人才筛选机制困境。绩效考核困境是法院自己搞了一套评分体系,玩起了行政化大排名,高仿政府的GDP游戏,结果是法院不关心案件审判质量,只关心如何调整数据玩左右手互博的无效游戏。审判质效考评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企业管理经验高度被社会关注后流行的内部质效管理模式,欧美法院也曾跟风一阵,玩了几年后发现审判质量与内部管理无关,甚至与效率也无关,被彻底抛弃。我们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尤喜排名,人民群众对案件的感受难以量化,但是法院可以自己把自己量化了。例如法院为追求均衡度指标,可以压案子不立,年底冲结案率,就会动员(迫使)当事人撤案,再下年度立案再审,调解率低了就久调不判以调代判,发改率高了就规定内部指标,等等。最终造成了全社会陪着法院玩这种无效的排名游戏。我可以说句不负责任的话:什么时候法院不停止所谓的审判绩效考核,就根本谈不上审判质量。
人才筛选机制困境,员额制最大的问题在于阻断了法官的培养传承。以前法官不当官(院庭长),可以审案子,现在法官不当官,连案子都审不了。因为很难入额,基本被院庭长垄断了。很多中级法院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都要依靠基层挂职解决审判员资格,院庭长占满编制后,不仅入额问题难,就连晋升法官等级也要等有了官帽子才好解决。往往一批员额法官就代表着一代人,要替换他们,至少需要十几二十年,等下一代人吧。于是法院辞职潮来了,于是女法官多了,于是文件限制了,于是最高乃至省院都缺人了(辖区禁业问题)。
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女法官不会与道交案件的当事人共情体谅,因为法官或者法院不关心这个,或者说案件质量不是当事人的感受,而是冷冰冰的绩效数据才是王道。
审判管理方面我算是曾经的专家了,很多数值设定都是对向数值,例如调解与判决,毫无道理的均衡率设定等,按下葫芦浮起瓢,完全是无效零和游戏。但是法院再顶层设定上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关系,与公安检察院乃至监委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完全不同,这个指导,其实就是业务指导。但是吧,个案指导如何体现行政化,不爽,于是发明了同案同判,于是发明了类型案件(各类案件)内部指导意见,于是发明了绩效考核……学过哲学的都知道,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相同的,这是基本常识,相同的是裁判标准(法条),就连刑事案件受理标准各省都不统一,何谈民事案件之同案认定,同样是离婚案件,没有任何一个是相同的,每个案件当事人、案情都要审慎对待,都是不同的案发案情。痛定思痛,倏忽之间,两个家庭的不幸啊,那引起争议的本案,属于同案同判吗?尺度何在?依据何在?
这里插一个题外话,道交案件还有一个很恶心的赔偿项目,叫护理费,直白点叫陪床费,就是住院期间陪护人员的费用,这个费用当年曾引起我极大的困惑。难道住院期间不是医院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嘛?后来家里有老人住院,我也是老老实实的在医院打地铺陪护。医院还分几级护理,但是家属或护工的费用医院可不管你。听说高级点省部级医院基本能完成医院护理,但是这个颇有随缘的意思。至少在我了解的大多是县市区医院是要靠病患者自身搞定的。这个赔偿项目的审核我当年也是发现了很多窍门,例如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不能但看单位出具的证明,必须附有工资发放单证佐证才行,几个人护理必须看医院确定的护理等级等等,其实很多我也知道说不通,但是这是国情,多想想也就释然了。
从这个角度观察,本案这个女法官可能忽略了但凡道交案件涉及到医院的,都是含混地带,法官的理念应该是”定分止争,直指人心“,而本案不幸引发的舆情,可能就是”人心“问题。
对遇害的女法官表示哀悼!对两个家庭的不幸表示痛惜!
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哪些讨论和反思? - source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4097490/answer/3597862043
第一,任何在法院工作过很长时间的人,对此类危险或险情都已经习以为常了。判案子的风控自己心里要有点数,我们的行话常说的,这个活儿是好人干不了,坏人干不长。遇到各型各类的法官实在太多了,好的坏的,感动的,气人的,吓人的,能写N多本书了。我本人就曾碰到几次险情,甚至还有很多十分尴尬的事,懒得吐槽了。
第二,民众情感问题,的确反映出法院预设机制方面存在制度选择方面的博弈,这其实在员额制推行中已经暴露无遗,甚至在法院内部也引发不同立场之占位争议,我可以归结为人民司法与精英司法之争议,而实际上本土法院选择是便利司法模式,只不过这个“便利”模式是便利自身而非社会需求。
人民司法严格上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提出的背景主要是上世纪解放区或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资源方面与民国政府存在巨大差异,本着因简就陋因地制宜的原则,侧重民间习惯法对一般纠纷的司法处理,催生出了较为有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实则是注重民间调解,化解纠纷,后期的枫桥经验等乃至诉源治理之诉前调解制度等,都体现出一种侧重民众感受认可的所谓人民司法路线,关于人民司法较为溯源的可以参看谢觉哉的前人相关论述。49年建国后,因主动断绝了民国法统,但前苏联法统的借鉴学习仍存在受两国政治因素影响波动左右,期间最为大影响的举动就是对“旧司法”以及其相关人员的改造(淘汰),就是人民司法的名义(zhengfawei)进行的,对中国大陆司法制度影响至今。
精英化司法是改开后,大多数学者抛弃了高仿前苏联法学的旧窠,其实我们的高仿也就是高仿了前苏联上世纪50年代法学思想理念,其后前苏联的法学变化我们是基于政治等原因始终持有批判乃至反对的观点(反修)。这种落后时代多半个世纪的法学理论显然不适合中国改开的宏大历史需求,于是欧洲法学观点(台湾地区)迅速的被引进国内,并逐渐成为显学。精英司法的理念和观点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共识。在这个背景之下,最高之院在历经十多年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管理改革之后,终于将员额制推出,实现了大批法官“下岗”的目标,一度引发内部动荡。员额制是对审判资源的再整合,或许本意是好的,但推行多年的结果是内外部都不甚满意,法院人力资源枯竭,多数法院严重依赖聘用人员填补司法资源之不足,且原有的科层制管理体系被挑战,存在管理困境,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质效也存在疑虑与质疑。
目前法院存在”不接地气“的问题在于两方面,一个是所谓的绩效考核困境,另一个是人才筛选机制困境。绩效考核困境是法院自己搞了一套评分体系,玩起了行政化大排名,高仿政府的GDP游戏,结果是法院不关心案件审判质量,只关心如何调整数据玩左右手互博的无效游戏。审判质效考评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企业管理经验高度被社会关注后流行的内部质效管理模式,欧美法院也曾跟风一阵,玩了几年后发现审判质量与内部管理无关,甚至与效率也无关,被彻底抛弃。我们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尤喜排名,人民群众对案件的感受难以量化,但是法院可以自己把自己量化了。例如法院为追求均衡度指标,可以压案子不立,年底冲结案率,就会动员(迫使)当事人撤案,再下年度立案再审,调解率低了就久调不判以调代判,发改率高了就规定内部指标,等等。最终造成了全社会陪着法院玩这种无效的排名游戏。我可以说句不负责任的话:什么时候法院不停止所谓的审判绩效考核,就根本谈不上审判质量。
人才筛选机制困境,员额制最大的问题在于阻断了法官的培养传承。以前法官不当官(院庭长),可以审案子,现在法官不当官,连案子都审不了。因为很难入额,基本被院庭长垄断了。很多中级法院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都要依靠基层挂职解决审判员资格,院庭长占满编制后,不仅入额问题难,就连晋升法官等级也要等有了官帽子才好解决。往往一批员额法官就代表着一代人,要替换他们,至少需要十几二十年,等下一代人吧。于是法院辞职潮来了,于是女法官多了,于是文件限制了,于是最高乃至省院都缺人了(辖区禁业问题)。
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女法官不会与道交案件的当事人共情体谅,因为法官或者法院不关心这个,或者说案件质量不是当事人的感受,而是冷冰冰的绩效数据才是王道。
审判管理方面我算是曾经的专家了,很多数值设定都是对向数值,例如调解与判决,毫无道理的均衡率设定等,按下葫芦浮起瓢,完全是无效零和游戏。但是法院再顶层设定上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关系,与公安检察院乃至监委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完全不同,这个指导,其实就是业务指导。但是吧,个案指导如何体现行政化,不爽,于是发明了同案同判,于是发明了类型案件(各类案件)内部指导意见,于是发明了绩效考核……学过哲学的都知道,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相同的,这是基本常识,相同的是裁判标准(法条),就连刑事案件受理标准各省都不统一,何谈民事案件之同案认定,同样是离婚案件,没有任何一个是相同的,每个案件当事人、案情都要审慎对待,都是不同的案发案情。痛定思痛,倏忽之间,两个家庭的不幸啊,那引起争议的本案,属于同案同判吗?尺度何在?依据何在?
这里插一个题外话,道交案件还有一个很恶心的赔偿项目,叫护理费,直白点叫陪床费,就是住院期间陪护人员的费用,这个费用当年曾引起我极大的困惑。难道住院期间不是医院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嘛?后来家里有老人住院,我也是老老实实的在医院打地铺陪护。医院还分几级护理,但是家属或护工的费用医院可不管你。听说高级点省部级医院基本能完成医院护理,但是这个颇有随缘的意思。至少在我了解的大多是县市区医院是要靠病患者自身搞定的。这个赔偿项目的审核我当年也是发现了很多窍门,例如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不能但看单位出具的证明,必须附有工资发放单证佐证才行,几个人护理必须看医院确定的护理等级等等,其实很多我也知道说不通,但是这是国情,多想想也就释然了。
从这个角度观察,本案这个女法官可能忽略了但凡道交案件涉及到医院的,都是含混地带,法官的理念应该是”定分止争,直指人心“,而本案不幸引发的舆情,可能就是”人心“问题。
对遇害的女法官表示哀悼!对两个家庭的不幸表示痛惜!
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哪些讨论和反思? - source的回答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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