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皮茨提出将此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阶段是分散性权力(sporadicpower)。
制度化的第二阶段为规范性权力(normative power)。
与第一阶段的不同点在于,统治者明确地规范其臣民的行为,使他们服从于在经济、宗教或性生活等广泛社会生活领域中实施的行动规则。这让统治者可以强制执行行为规范,即使是在没有受到任何严重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这些规范仍然存在根据因布施的判断,
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阶段是权力安置(positioning of power),这标志着仅仅在社会上得到巩固的权力已转变为实际统治。这个阶段的特征是“超个人优势”(supra-personal
superiority)的建立。安置后的权力与个人无关,允许统治者决定继任者和副手,因此权力在其死后继续存在。
第四阶段以统治地位结构(positional structures of domination)的出现为特征,或者简单来说,就是权力机构。在该阶段中,社会地位围绕统治者机制而建立;反过来,他们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和控制权。一方面,这个结构促成了分工,不同的公共官员专注于特定权力领域,如军队、经济、宗教或政治。
第五个同时也是最后一个权力制度化阶段。权力机构指的是由具体人群掌握的具有强大社会地位的专门结构,在这个阶段中,权力结构已经成功地“在特定领土内实行垄断性主张,范围涵盖所有三个经典规范性功能:立法权(法律规范)、司法权(垄断制裁)和执行权(包括垄断暴力)”。 这些核心国家功能不需要以传统的三权分立形式来彼此区分。它们也可以被集中在一个赞同技术专家治国论的党派精英或牧师手中。但重要的是,国家统治与其他制度化权力形式之间的唯一显著区别在于,权力机构能够不受争议且成功地使用这些功能。
第一阶段是分散性权力(sporadicpower)。
制度化的第二阶段为规范性权力(normative power)。
与第一阶段的不同点在于,统治者明确地规范其臣民的行为,使他们服从于在经济、宗教或性生活等广泛社会生活领域中实施的行动规则。这让统治者可以强制执行行为规范,即使是在没有受到任何严重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这些规范仍然存在根据因布施的判断,
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阶段是权力安置(positioning of power),这标志着仅仅在社会上得到巩固的权力已转变为实际统治。这个阶段的特征是“超个人优势”(supra-personal
superiority)的建立。安置后的权力与个人无关,允许统治者决定继任者和副手,因此权力在其死后继续存在。
第四阶段以统治地位结构(positional structures of domination)的出现为特征,或者简单来说,就是权力机构。在该阶段中,社会地位围绕统治者机制而建立;反过来,他们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和控制权。一方面,这个结构促成了分工,不同的公共官员专注于特定权力领域,如军队、经济、宗教或政治。
第五个同时也是最后一个权力制度化阶段。权力机构指的是由具体人群掌握的具有强大社会地位的专门结构,在这个阶段中,权力结构已经成功地“在特定领土内实行垄断性主张,范围涵盖所有三个经典规范性功能:立法权(法律规范)、司法权(垄断制裁)和执行权(包括垄断暴力)”。 这些核心国家功能不需要以传统的三权分立形式来彼此区分。它们也可以被集中在一个赞同技术专家治国论的党派精英或牧师手中。但重要的是,国家统治与其他制度化权力形式之间的唯一显著区别在于,权力机构能够不受争议且成功地使用这些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