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安全距离 这个案子,从法律角度来讲,大概是有些瑕疵的。
你在路上走着路,走在你前边的人,突然毫无征兆的转弯掉头,导致撞到一起,从主观心态角度来讲,你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属于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这个很难讲。
所以我们看到,这个案子是调解结案的。
不是法院判决,而是调解结案。
如果你想说法院判错了或者搞错了,想追究法院的责任,这个不会成功,因为法院是调解结案的。
那么,下一个问题来了,法院一调解,被告就愿意给钱了?
大概不是。
从通报中可以看到,法院是“多次调解”。换句话说,法官第一次让被告赔钱的时候,被告应该是不同意的,不然不会有“多次调解”的说法。但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被告最终同意赔钱。
既然法律上有一定瑕疵,被告是经“多次调解”才愿意赔的钱,法院为什么要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宣讲邀功呢?
大家可以看通报的最后一句话,叫做“案件圆满化解”。
法院是化解了一个矛盾呐。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庭审和调解的场景。
大妈被撞倒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家属大概率非常不满,闹着想让对方赔钱。大妈自己60多岁了,不可能自己跑到法院起诉,从常识来判断,肯定是家属帮着起诉的。
法院面对这样一个矛盾,怎么办?
一方情绪激动,觉得自己家老人被撞倒骨折,十级伤残,要求赔偿18.8万,另一方觉得自己很无辜,是你自己突然掉头,撞我身上的,为什么让我赔,不愿意赔。这个矛盾,很现实的摆在法院面前。
如果这个矛盾不被解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稳定哈。
法院凭着自己的调解能力,化解了一个矛盾,作为体制内的一份子,是不是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表扬哈?
我猜测,法院大概是认为自己既帮助了弱势群体,又圆满化解基层矛盾,禁不住cue别人来表扬的欲望,把这个案子挂出来了。
没想到,舆论上翻车了。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 source
#你法我笑
你在路上走着路,走在你前边的人,突然毫无征兆的转弯掉头,导致撞到一起,从主观心态角度来讲,你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属于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这个很难讲。
所以我们看到,这个案子是调解结案的。
不是法院判决,而是调解结案。
如果你想说法院判错了或者搞错了,想追究法院的责任,这个不会成功,因为法院是调解结案的。
那么,下一个问题来了,法院一调解,被告就愿意给钱了?
大概不是。
从通报中可以看到,法院是“多次调解”。换句话说,法官第一次让被告赔钱的时候,被告应该是不同意的,不然不会有“多次调解”的说法。但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被告最终同意赔钱。
既然法律上有一定瑕疵,被告是经“多次调解”才愿意赔的钱,法院为什么要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宣讲邀功呢?
大家可以看通报的最后一句话,叫做“案件圆满化解”。
法院是化解了一个矛盾呐。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庭审和调解的场景。
大妈被撞倒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家属大概率非常不满,闹着想让对方赔钱。大妈自己60多岁了,不可能自己跑到法院起诉,从常识来判断,肯定是家属帮着起诉的。
法院面对这样一个矛盾,怎么办?
一方情绪激动,觉得自己家老人被撞倒骨折,十级伤残,要求赔偿18.8万,另一方觉得自己很无辜,是你自己突然掉头,撞我身上的,为什么让我赔,不愿意赔。这个矛盾,很现实的摆在法院面前。
如果这个矛盾不被解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稳定哈。
法院凭着自己的调解能力,化解了一个矛盾,作为体制内的一份子,是不是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表扬哈?
我猜测,法院大概是认为自己既帮助了弱势群体,又圆满化解基层矛盾,禁不住cue别人来表扬的欲望,把这个案子挂出来了。
没想到,舆论上翻车了。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 source
#你法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