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书摘与政治不正确玩梗 头像

消息来源频道

别的书摘与政治不正确玩梗

@whatbiereading

频道2,758 位成员公开可见0 人在线

我宁可痛苦,我不要麻木。

成员规模2,758 位成员
在线情况0 人在线
消息总数4,162 条消息
浏览量总数141,420 次浏览

在这个频道里搜索消息……

t.me/whatbiereading

1.高度关联型。在这一治理模式中,委托方保留包括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在内的所有控制权,并通过管理方实施其权威,导致高度集权、高度整合的治理模式。在中国政府运作过程中,采用这一治理模式常常伴随着运动型动员机制,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有效地自上而下地实施其政策。经济、政治领域中的运动型治理形式是这一治理模式的典型表现。
2.行政发包制。如上讨论,在这一治理模式中,委托方设定目标和政策取向,然后将任务“发包”给下属管理方。委托方保留检查验收、评估执行结果的控制权。但政策执行和激励分配等剩余控制权都交予管理方。在这里,管理方扮演一个承包商的角色,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剩余控制权来安排落实政策执行活动。这是中国政府在许多领域中的常态治理模式。
3.松散关联型。在这一治理模式中,委托方仍然保留目标设置权,但将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放在管理方手中。在这种情形下,委托方有着正式权威,但这一权威更具有象征性意义;而管理方拥有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因此拥有实质性权威。在一些放权的历史时期或边缘领域(如改革开放前的集体企业)中,这一治理模式较为明显。
4.联邦制。在这一治理模式中,委托方将某一领域或某一职能的所有的控制权都交给管理方;因此,管理方拥有名义的和实质的权威。这种情形类似于钱颖一及其同事所提出的联邦制模型(Qian and Weingast 1997)。但在中国政府制度中,这一“所有权”分配的治理模式只能是有限的、非正式的和暂时性的,因此是不稳定的。所以,这里对这一治理模式不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