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韦伯(2004b)同时指出,官僚制作为一个高效率的治理工具,也可能与其他的支配形式相结合,为统治者所用。“因此,官僚制与民主化的携手并行,尽管这一情形通常存在,但不能太过夸大。在一些情况下,封建支配阶层也利用了官僚制为其服务”(第69页)。也就是说,官僚制作为一个组织形式可能存在于不同的支配形式之中,正如官吏角色在各种社会形态中均可观见,但其运作和特点不可避免地为不同的支配形式所重新塑造。我们不妨将官僚体制放在官僚制支配形式与家产制支配形式中做一对比。如上所述,在官僚制支配形式中,官僚权力来自正当的程序规则。而在家产制支配里,官吏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乃是传统权威,官吏“‘可以’任意行事,只要他不违反传统的力量以及支配者的利益……官僚制行政之具有明确拘束力的规范与规则,在此付之阙如”(第131页)。因此,“与官僚制中的官僚不同,家产制官吏的地位来自于他对支配者的臣属关系……家产制官员的职务忠诚并非针对即事化任务的即事化忠诚,而是基于一种婢仆对于主人的忠诚,基于对支配者有着无限义务的人身依附关系之上”(第132页)。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中国历史上官僚体制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