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委托方的检查验收过程与管理方的绩效评估过程。这两者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管理方有时按照上级政府检查验收的结果作为对下属部门评估与激励的基础。但是,在更多情形下这两者是分离的。我们的理论模型指出,检查验收权与激励分配权在概念上是两个不同的控制权。在承包治理模式中,验收权控制在委托方手中,而激励权则由管理方把握和行使。承包制治理模式的这一基本特点可以解释上级检查过程所发生的那些司空见惯却似乎有悖常理的行为特征:例如检查过程时紧时松,难以预料;当检查组发现问题后,这些问题大多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几乎没有负面影响。以上的模型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行为:因为委托方是从总体上评估和验收下级提交的任务完成情况,所以某个具体地方出现的问题,类似于货物验收抽查样本中发现的次品,只要这些问题(次品)发生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就不会影响整批货物的接收。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具体问题常常没有引起太大的后果。但委托方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做法特别敏感,因为这意味着整批货物的质量有可能普遍存在类似问题。所以,一旦发现问题,常常通过严惩措施来发出信号,而被检查方的重要努力是把这些问题解释为偶然的、个别的情况,与整批“货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