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生效至今 100 人涉嫌危害國安被捕 平均 2.5 日拘一人】
警方回應傳媒查詢,表示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截至 2021 年 3 月 2 日,共 100 人因為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被警方拘捕,當中包括 83 男 17 女,年齡介乎 16 至 79 歲。
《港區國安法》至今實施 248 日,換言之平均每 2.5 天,警方國安處就會拘捕 1 名涉嫌從事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人士。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16 條,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須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根據第 12 條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根據第 13 條,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國安處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和特首辦主任。
至於根據《港區國安法》61 條,國安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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