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to” 中沒有任何地方表明不服從是可以接受的。文本似乎很清楚,個人應該根據國家法律行事。個人似乎可以在兩個地方嘗試說服:在雅典議會考慮頒布或廢除某項法律時;或在法庭和陪審團面前。當 Grote 認為應該在雅典議會之前進行說服時,他對文本並沒有過多的解讀。然而,正如 “Apology of Socrates” 中對 Socrates 的審判所證明的那樣,或許在法庭上應該勸說或者服從,勸說不成,或者接受懲罰。顯然,個人應該完全服從國家法律,但實際上這在雅典社會似乎行不通。如果雅典社會的所有人都服從國家法律,為甚麼還需要法院呢?因此,儘管個人應該服從國家法律,但自願和非自願不服從的指控仍然存在。
然而,Kraut 在他的論點中更進一步,得出結論認為個人故意違背國家是適當的。他指出,“根據我的建議,這意味著只要有人說服,就可以合理地不服從。他[格羅特]建議議會是適當的說服論壇,而說服的目的是立法變革 ;相比之下,我的想法是,法院是適當的論壇。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那麼他必須在被傳喚時出庭,說服他的同胞,不服從是正當的 …… 不聽話的公民需要說服,因為他欠與他達成協議的母城對他的行為做出一些解釋。”( p 60 )。即使 Kraut 也承認,一個人不能通過在法庭上提出論點來改變法律。然而,如此公民出庭祗是為了解釋他們的行為的觀點就似乎有些問題了。事實上,法院對個人進行審判是因為該人犯下了危害社會的罪行。個人可能會說服法庭,他們的行為並非不服從,但這又不僅僅是解釋一個人為甚麼要採取某種行動。法庭上需要說服,因為一個人必須讓法庭相信他們的行為沒有違背國家,或者國家實際上是錯誤的,或者他們被指控的行為是非自願的。顯然,這不僅僅是解釋一個人的行為。Kraut 是錯誤的,因為他將 “說服” 或 “服從” 理解為 “只要有人說服,就可以不服從”( p 60 ) 。Kraut 犯了歪曲文本的罪行。他指出,“根據我的解釋,法律告訴 Socrates ,當城市在正義方面犯了錯誤並且公民因此說服法庭時,法律將容忍不服從。”( p 66 )。但相信國家的法律不是應該得到遵守嗎?Kraut 似乎低估了雅典社會的專制性質。如果個人和國家對個人遵守這些法律的方式存在分歧,那麼該個人將被帶上法庭並被允許為自己辯護 。個人必須說服法庭他們遵守國家法律,或者請求法庭寬恕,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非自願的。畢竟,Socrates 說:“……一個人決不能自願做錯事,還是取決於具體情況?正如我們之前經常同意的那樣,做錯事沒有任何意義是好的或光榮的,這是真的嗎? ” ( 49a ) 他繼續說道,“那麼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都不能做錯事” ( 49b )。顯然,如果 Socrates 不認為做善事和光榮的事外有任何例外,那麼 Kraut 為甚麼可以呢?
Kraut 涉及的另一點錯誤是有關說服和償還債務方面。Kraut 指出,“說服的目的是償還債務……”( p 60 )Kraut 沒有抓住重點。說服是必要的,因為一個人犯了罪,必須解釋自己的行為。處罰是陪審團根據辯方和控方的建議決定的。這是對社會真正的虧欠,而不是試圖說服。
回到說服和說服失敗的問題上。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研究了雅典公民說服雅典議會相信法律的價值或說服雅典法院相信他們遵守法律的必要性。本節基於Kraut 的觀點,即個人可以自由地反抗國家,如果他們能夠說服國家他們的行為是公正的。該人將試圖說服陪審團他們的行為沒有錯誤,以獲得法庭的憐憫。如果陪審團的大多數成員認為該人沒有說服力,那麼該人將受到懲罰。Kraut 承認這一點。然而,他的論點是,如果個人做了他們認為道德正義的事情,那麼他們就沒有違反道德律。Kraut 將道德法則與國家法律混為一談。然而兩者並不總是相同。Kraut 似乎認為,如果一個人認為法律在道德上不公正,那麼他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就是正當的。Kraut 指出,“不服從所在城市的公民必須在被傳喚時說服陪審團,讓他們相信他不服從是正確的。但如果他是對的,但未能努力向陪審團證明這一點,那麼他並沒有做錯” ”( p 69 )也許在某些人的 “道德” 眼中,這個人沒有做錯事,但在國家眼裡,這個人做錯了,會受到相應的懲罰。Kraut 似乎再次認為 “道德” 錯誤和社會錯誤是一回事,但他又錯了。
然而,Kraut 在他的論點中更進一步,得出結論認為個人故意違背國家是適當的。他指出,“根據我的建議,這意味著只要有人說服,就可以合理地不服從。他[格羅特]建議議會是適當的說服論壇,而說服的目的是立法變革 ;相比之下,我的想法是,法院是適當的論壇。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那麼他必須在被傳喚時出庭,說服他的同胞,不服從是正當的 …… 不聽話的公民需要說服,因為他欠與他達成協議的母城對他的行為做出一些解釋。”( p 60 )。即使 Kraut 也承認,一個人不能通過在法庭上提出論點來改變法律。然而,如此公民出庭祗是為了解釋他們的行為的觀點就似乎有些問題了。事實上,法院對個人進行審判是因為該人犯下了危害社會的罪行。個人可能會說服法庭,他們的行為並非不服從,但這又不僅僅是解釋一個人為甚麼要採取某種行動。法庭上需要說服,因為一個人必須讓法庭相信他們的行為沒有違背國家,或者國家實際上是錯誤的,或者他們被指控的行為是非自願的。顯然,這不僅僅是解釋一個人的行為。Kraut 是錯誤的,因為他將 “說服” 或 “服從” 理解為 “只要有人說服,就可以不服從”( p 60 ) 。Kraut 犯了歪曲文本的罪行。他指出,“根據我的解釋,法律告訴 Socrates ,當城市在正義方面犯了錯誤並且公民因此說服法庭時,法律將容忍不服從。”( p 66 )。但相信國家的法律不是應該得到遵守嗎?Kraut 似乎低估了雅典社會的專制性質。如果個人和國家對個人遵守這些法律的方式存在分歧,那麼該個人將被帶上法庭並被允許為自己辯護 。個人必須說服法庭他們遵守國家法律,或者請求法庭寬恕,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非自願的。畢竟,Socrates 說:“……一個人決不能自願做錯事,還是取決於具體情況?正如我們之前經常同意的那樣,做錯事沒有任何意義是好的或光榮的,這是真的嗎? ” ( 49a ) 他繼續說道,“那麼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都不能做錯事” ( 49b )。顯然,如果 Socrates 不認為做善事和光榮的事外有任何例外,那麼 Kraut 為甚麼可以呢?
Kraut 涉及的另一點錯誤是有關說服和償還債務方面。Kraut 指出,“說服的目的是償還債務……”( p 60 )Kraut 沒有抓住重點。說服是必要的,因為一個人犯了罪,必須解釋自己的行為。處罰是陪審團根據辯方和控方的建議決定的。這是對社會真正的虧欠,而不是試圖說服。
回到說服和說服失敗的問題上。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研究了雅典公民說服雅典議會相信法律的價值或說服雅典法院相信他們遵守法律的必要性。本節基於Kraut 的觀點,即個人可以自由地反抗國家,如果他們能夠說服國家他們的行為是公正的。該人將試圖說服陪審團他們的行為沒有錯誤,以獲得法庭的憐憫。如果陪審團的大多數成員認為該人沒有說服力,那麼該人將受到懲罰。Kraut 承認這一點。然而,他的論點是,如果個人做了他們認為道德正義的事情,那麼他們就沒有違反道德律。Kraut 將道德法則與國家法律混為一談。然而兩者並不總是相同。Kraut 似乎認為,如果一個人認為法律在道德上不公正,那麼他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就是正當的。Kraut 指出,“不服從所在城市的公民必須在被傳喚時說服陪審團,讓他們相信他不服從是正確的。但如果他是對的,但未能努力向陪審團證明這一點,那麼他並沒有做錯” ”( p 69 )也許在某些人的 “道德” 眼中,這個人沒有做錯事,但在國家眼裡,這個人做錯了,會受到相應的懲罰。Kraut 似乎再次認為 “道德” 錯誤和社會錯誤是一回事,但他又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