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皇权的合法性基础不同,中国官僚体制的合法性来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集中表现在“向上负责制”。这一合法性基础与韦伯意义上的官僚制支配形式有本质上的区别。表面上,中国历史上官僚体制的许多特点例如择优录取、等级结构、繁文缛节等,都与韦伯式官僚体制甚是相似。但在君主官僚制中,官僚体制不是独立的,而是依附于皇权统治基础之上;皇权与官僚权力两者有次第分明的主从关系。如韦伯所描述的家产制官员一样,中国官僚制中的官僚对于皇权有着人身依附的臣属关系。我们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可以看到这一关系(吴宗国2004,楼劲、刘光华2009,瞿同祖):
(1)官员的录用、拔擢、流动、罢免等生杀予夺大权最终握于君主之手;
(2)各级官员在各地、各位置上的所作所为来自于皇帝的授权,其职能为代皇帝行使权力;
(3)官僚体制发展了一整套的规章制度用以传递指令、下达任务、考核评定等等,但皇帝在各个环节都有最终的决定权和任意干预的专断权力。也就是说,皇权是这一支配形式中的最高权力,凌驾于官僚权力之上。
(1)官员的录用、拔擢、流动、罢免等生杀予夺大权最终握于君主之手;
(2)各级官员在各地、各位置上的所作所为来自于皇帝的授权,其职能为代皇帝行使权力;
(3)官僚体制发展了一整套的规章制度用以传递指令、下达任务、考核评定等等,但皇帝在各个环节都有最终的决定权和任意干预的专断权力。也就是说,皇权是这一支配形式中的最高权力,凌驾于官僚权力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