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manuel Kant (1724-1804 年)的《道德形而上學基礎》(The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 年)是有史以來最重要的道德哲學著作之一。 在這本小書中,他只是試圖 “尋找” 和 “確立” 道德的最高原則。 他無意在這裏進行任何其他 “道德研究”,例如權利理論或美德理論的發展。 在Groundwork 中,Kant 認為道德既不是基於效用原則,也不是基於自然法則,而是基於人類理性。 在 Kant 看來,理性告訴我們應該做什麼,當我們服從自己的理性時,我們才是真正的自由。十幾年後,他在倫理學的最後一本書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Kant 1991) 中提出了這些觀點。
這包括 Kant 關於道德的準備工作的筆記。 H. J. Paton 在他的翻譯中的評論。
英譯除了 H. J. Paton 外,所知尚有其他不同譯本:
Allen W. Wood,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Yale UP (2002)
Christoph Horn, Dieter Schonecker, Corinna Mieth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Walter de Gruyter 2006
Henry E. Allison,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OUP 2011
Jens Timmermann,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 German-English Edition-CUP (2011)
Jens Timmermann,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 Commenta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Jens Timmermann,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ritical Guid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Lara Deni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Broadview Press (2005)
Mary Gregor,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UP 1998
Paul Guyer, Critical essays on the classics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ritical essays. Rowman & Littlefield 1998
Paul Guyer,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 Reader' Guide-Continuum (2007)
Sally Sedgwick,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n Introduction-CUP 2008
Thomas Kingsmill Abbott,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5
至於中譯所知則有:
田力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上海人民. 1968
李秋零,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中国人民大學. 2013
章文新/謝扶雅,康得的道德哲學
唐钺,道德形上学探本. 商务印书馆 2012
李明輝,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聯經 1990
牟宗三,道德底形上學之基本原則. 台灣學生.
第 1 章:Passage from Ordinary Rational Knowledge of Morality to Philosophical
從關於道德的普通理性知識到哲學知識的過渡
善意 The Good Will
善意是唯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限制的好東西。
它不一定來自結果,這意味著它本質上是好的。
理性的作用 The Function of Reason
理性的使用是大腦的目的。 (這是一個目的論的論點,包括 H. J. Paton 在內的大多數現代評論家現在都認為它是過時的和錯誤的。)
善意與責任 The Good Will and Duty
善意體現在為職責而行。 如果我們非常好,那麼善意行事就很容易了。 但我們不是,所以責任是一種必要的實踐美德。
第一個命題
此外,如果人類行為是出於責任的緣故,則可以在道德上判斷為善。 這是 Kant 的第一個命題。 出於責任而不是出於同情而行動更好。 (一些評論家從這個推理中推斷出 Kant 將同情視為道德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但 H. J. Paton 在他的筆記中爭辯說 Kant 並沒有將同情視為一種動機,他只是說僅責任就足夠了。
第二個命題
出於責任而採取的行動具有其道德價值,而不是結果。 這是 Kant 的第二命題。 他還強調有必要在格言中陳述他的哲學,即我們行動的原則。 格言是主觀原則,與客觀規則相對。 基於格言的行動,就像基於規則的行動一樣,會導致結果,但結果在善意的定義中並不重要。
第三命題
敬畏法律就是責任。 這是 Kant 的第三命題。 法律必須被規定,也必須受到尊重,因此受到尊重。 我們應該遵守法律。
絕對命令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H. J. Paton 指出,到目前為止的討論是高度抽象的,旨在給出“關於道德的最低限度”。 它直接引向 Kant 闡明的一條法律,即為了法律本身的緣故而應該遵守的法律。
“我永遠不應該以這樣一種方式行事,以至於我也願意我的行為應該成為一條普遍的法律。”
這被 Kant 視為道德的最高原則,所有其他道德原則都源於此,因此它是絕對命令。 所有主觀的道德準則都應該根據它來檢驗。
哲學的需要 The Need for Philosophy
Kant 承認,務實的人不一定以這種方式行事。 但他認為,為了製定公正的法律,道德需要進行這種類型的哲學審查。
第 2 章:Passage from Popular Moral Philosophy to a Metaphysic of Morals
從通俗道德哲學到道德形而上學的過渡
例子的使用
除了說明之外,示例在 Kant 對該術語的含義中發展形而上學的用途有限。 Kant 想要產生一種完全基於抽象推理的徹底的理論處理。
大眾哲學 Popular Philosophy
大眾哲學(即僅基於常識的哲學)並沒有以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因為它混淆了先驗方法和經驗方法。
審查結論
Kant 毫不懷疑道德必須被先驗地把握(即獨立於感官)。 因此,它們必須在沒有經驗考慮的情況下從抽象推理中製定出來。
一般命令 Imperatives in General
他將命令定義為權威的法律。 他從理性主體的概念開始,即有能力按照道德法則行事的人,無論道德法則如何定義。 這樣的代理人必須按照原則行事,即代理人對法律的理解。 這樣的代理人可以說是按照他/她的意願或實際原因行事。 這樣的代理人將是客觀的,即不受激情的影響。 通過以這種方式行事,至少根據 Kant 的說法,代理人至少在某種意義上是好的。 因此,一個好的代理人按照原則行事,他/她的行為是有意願的,實際的理由是客觀的,最重要的是按照他/她對道德法則的理解行事。 意志使她成為必要:它驅動代理人的行動。 由於人是人,因此不是完全理性的,因此這種一致性需要付出努力。 它還需要代理人必須(或至少應該)遵循的命令。 因此,命令式是“我應該……”的陳述。
祈使句的分類 Classification of Imperatives
有三種命令,因此有三種客觀原則和三種善。
1)假設的命令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 “如果我要達到這個目的,我應該做這樣那樣……”目標就是目的,好的是達到目的的手段。 這樣的目的可能需要技巧,好的是良好的結構、性能或實際結果。
2)斷言或務實的命令 Assertoric or Pragmatic Imperatives “如果我這樣做,應該會有一個快樂的結果......”目標是快樂的結果; 好的是達到它的手段。 這樣的目的可能需要謹慎(或使用良好判斷和謹慎的能力)。
3)絕對命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我應該做某事……”沒有目標,善不是達到任何目的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因此,絕對命令是必然的,即無條件的或絕對的。
因此,行為可以像技能規則、審慎行為的建議或道德法則一樣被適當地判斷。
這包括 Kant 關於道德的準備工作的筆記。 H. J. Paton 在他的翻譯中的評論。
英譯除了 H. J. Paton 外,所知尚有其他不同譯本:
Allen W. Wood,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Yale UP (2002)
Christoph Horn, Dieter Schonecker, Corinna Mieth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Walter de Gruyter 2006
Henry E. Allison,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 OUP 2011
Jens Timmermann,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 German-English Edition-CUP (2011)
Jens Timmermann,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 Commenta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Jens Timmermann,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ritical Guid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Lara Deni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Broadview Press (2005)
Mary Gregor,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UP 1998
Paul Guyer, Critical essays on the classics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ritical essays. Rowman & Littlefield 1998
Paul Guyer, 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 Reader' Guide-Continuum (2007)
Sally Sedgwick,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_ An Introduction-CUP 2008
Thomas Kingsmill Abbott,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1785
至於中譯所知則有:
田力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上海人民. 1968
李秋零,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中国人民大學. 2013
章文新/謝扶雅,康得的道德哲學
唐钺,道德形上学探本. 商务印书馆 2012
李明輝,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 聯經 1990
牟宗三,道德底形上學之基本原則. 台灣學生.
第 1 章:Passage from Ordinary Rational Knowledge of Morality to Philosophical
從關於道德的普通理性知識到哲學知識的過渡
善意 The Good Will
善意是唯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限制的好東西。
它不一定來自結果,這意味著它本質上是好的。
理性的作用 The Function of Reason
理性的使用是大腦的目的。 (這是一個目的論的論點,包括 H. J. Paton 在內的大多數現代評論家現在都認為它是過時的和錯誤的。)
善意與責任 The Good Will and Duty
善意體現在為職責而行。 如果我們非常好,那麼善意行事就很容易了。 但我們不是,所以責任是一種必要的實踐美德。
第一個命題
此外,如果人類行為是出於責任的緣故,則可以在道德上判斷為善。 這是 Kant 的第一個命題。 出於責任而不是出於同情而行動更好。 (一些評論家從這個推理中推斷出 Kant 將同情視為道德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但 H. J. Paton 在他的筆記中爭辯說 Kant 並沒有將同情視為一種動機,他只是說僅責任就足夠了。
第二個命題
出於責任而採取的行動具有其道德價值,而不是結果。 這是 Kant 的第二命題。 他還強調有必要在格言中陳述他的哲學,即我們行動的原則。 格言是主觀原則,與客觀規則相對。 基於格言的行動,就像基於規則的行動一樣,會導致結果,但結果在善意的定義中並不重要。
第三命題
敬畏法律就是責任。 這是 Kant 的第三命題。 法律必須被規定,也必須受到尊重,因此受到尊重。 我們應該遵守法律。
絕對命令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H. J. Paton 指出,到目前為止的討論是高度抽象的,旨在給出“關於道德的最低限度”。 它直接引向 Kant 闡明的一條法律,即為了法律本身的緣故而應該遵守的法律。
“我永遠不應該以這樣一種方式行事,以至於我也願意我的行為應該成為一條普遍的法律。”
這被 Kant 視為道德的最高原則,所有其他道德原則都源於此,因此它是絕對命令。 所有主觀的道德準則都應該根據它來檢驗。
哲學的需要 The Need for Philosophy
Kant 承認,務實的人不一定以這種方式行事。 但他認為,為了製定公正的法律,道德需要進行這種類型的哲學審查。
第 2 章:Passage from Popular Moral Philosophy to a Metaphysic of Morals
從通俗道德哲學到道德形而上學的過渡
例子的使用
除了說明之外,示例在 Kant 對該術語的含義中發展形而上學的用途有限。 Kant 想要產生一種完全基於抽象推理的徹底的理論處理。
大眾哲學 Popular Philosophy
大眾哲學(即僅基於常識的哲學)並沒有以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因為它混淆了先驗方法和經驗方法。
審查結論
Kant 毫不懷疑道德必須被先驗地把握(即獨立於感官)。 因此,它們必須在沒有經驗考慮的情況下從抽象推理中製定出來。
一般命令 Imperatives in General
他將命令定義為權威的法律。 他從理性主體的概念開始,即有能力按照道德法則行事的人,無論道德法則如何定義。 這樣的代理人必須按照原則行事,即代理人對法律的理解。 這樣的代理人可以說是按照他/她的意願或實際原因行事。 這樣的代理人將是客觀的,即不受激情的影響。 通過以這種方式行事,至少根據 Kant 的說法,代理人至少在某種意義上是好的。 因此,一個好的代理人按照原則行事,他/她的行為是有意願的,實際的理由是客觀的,最重要的是按照他/她對道德法則的理解行事。 意志使她成為必要:它驅動代理人的行動。 由於人是人,因此不是完全理性的,因此這種一致性需要付出努力。 它還需要代理人必須(或至少應該)遵循的命令。 因此,命令式是“我應該……”的陳述。
祈使句的分類 Classification of Imperatives
有三種命令,因此有三種客觀原則和三種善。
1)假設的命令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 “如果我要達到這個目的,我應該做這樣那樣……”目標就是目的,好的是達到目的的手段。 這樣的目的可能需要技巧,好的是良好的結構、性能或實際結果。
2)斷言或務實的命令 Assertoric or Pragmatic Imperatives “如果我這樣做,應該會有一個快樂的結果......”目標是快樂的結果; 好的是達到它的手段。 這樣的目的可能需要謹慎(或使用良好判斷和謹慎的能力)。
3)絕對命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我應該做某事……”沒有目標,善不是達到任何目的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因此,絕對命令是必然的,即無條件的或絕對的。
因此,行為可以像技能規則、審慎行為的建議或道德法則一樣被適當地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