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本来对升官、委缺有一系列制度,省一级也会制定委缺、署缺的实施细则,如同、光年间广东就有《地方官员委署章程》,对知府以下直至佐杂挨委、酌委各缺的资格、程序有相当细致的规定,甚至对多个具体缺份何种资格的官员方可补、署也有详细规定。日记也记载王凯泰任粤藩后制定章程,“同通不得署州县事,余仿此,各归各班,又州县补缺先正途、次劳绩,又次超委、试用、委用等项”。然而,再详尽的制度、章程也不可能解决官员委缺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一些官员确实不适合任本缺,优、苦缺之间也有必要调剂,久不得缺而又符合制度、章程规定的官员又要有所安置,督、抚、布政使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变通。而且,委缺是高官最重要的权力,也是得到贿赂的最好机会,所以,督、抚、布政使无法也不愿完全按照制度、章程委缺。制度、章程以及官场舆论都不能不顾,但最终能否得缺,就看个人的条件、关系以及手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