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规定:政府因應國際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規定,修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把有關在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中,須核實客户身分和備存記錄規定的金額限制,由20,000元下調至8,000元。規定於2007年1月26日起生效。
規定對你有何影響?
每當你經由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匯款或兌換貨幣,而款額達港幣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時,你須向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出示香港身分證 (或身分證明書、簽證身分書或旅行證件) ,以供他們核實你的身分。你同時亦須提供地址和電話號碼。他們會把你的身分資料連同地址和電話號碼一併記錄下來,並予以備存。
#一生避雷的老中
規定對你有何影響?
每當你經由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匯款或兌換貨幣,而款額達港幣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時,你須向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出示香港身分證 (或身分證明書、簽證身分書或旅行證件) ,以供他們核實你的身分。你同時亦須提供地址和電話號碼。他們會把你的身分資料連同地址和電話號碼一併記錄下來,並予以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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