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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通报不时地出现,真是不知道该说什么好。按照通报的内容来看,当事人只是连续五次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并不是感染阳性后隐瞒行踪。若是事实如此,对于此类行为,充其量也就是批评教育,扯什么法律责任呢?
估计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项的规定,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是,法律上所说的紧急状态,并不是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与宣布的。根据《宪法》第68条与第89条的规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属于国务院的职权。
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并未出台有关新冠疫情构成紧急状态的决定,南通警方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我倒是真地很想知道一下。
法律不只是用来让民众遵守的,公权力机关同样必须遵守,并且理应带头遵守。像这样扯着法律当幌子的行为,不仅不能让民众信服,只会损害法律的威信。可以确定的是,当法律威信扫地的时候,执法机关也不可能获得尊重。
via 劳东燕2004的微博
#疫情 #依法治民 #拒绝核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