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只有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这点我跟张明楷老师是一个观点,既然在《网络诽谤解释》施行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仍然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显旨在否定《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该款规定应当自动失效。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只有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这点我跟张明楷老师是一个观点,既然在《网络诽谤解释》施行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仍然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显旨在否定《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该款规定应当自动失效。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