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在两个层次上提出有关官僚组织的理论。其一是在组织学意义上,将官僚制作为一个特定的组织形态,着重讨论了官僚组织等级有序、规章制度为本、即事主义等鲜明特点,以及组织成员即官员(bureaucrats)的教育、专业化训练、在组织中的职业生涯,以及由此产生的循规行为和文牍主义现象。用当今的社会科学术语来说,在这一层次上韦伯关注的是官僚体制的内在组织机制和运行过程。其二是在历史比较分析层次上,将官僚制作为一种特定的国家支配形式(form of domination)与历史上的其他支配形式加以比较,用以阐述不同社会的组织方式,社会内部的权威关系及其合法性基础。这两个层次相互关联:官僚制组织中的权威关系建筑在特定的合法性基础之上,而官僚制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基础构成了官僚制国家的基本元素,折射出了后者运行的历史渊源和内在机制。如此,官僚体制体现为内部结构、权威类型到合法性基础等要素相互关联的一系列制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