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笔下有关“权威”的理想类型不仅具有分类学的意义,而且蕴含着各自的内在运行机制。韦伯进而提出,不同的权威类型有着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传统权威,顾名思义,是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习俗传统中得到合法性,如传统社会中的长老权威从沿袭已久的文化传统中得以维系和延续。卡理斯玛权威则是以领袖的超凡禀赋来获取追随者的认同拥戴,从而得到其合法性基础,这在社会运动如农民起义和各类集体行为中尤为突出。法理权威则是依据民众所认可接受的公正程序而得到合法性基础,例如经过选举程序产生的领袖或代表。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权威模式隐含了权威支配者与受权威支配的民众之间的不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