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渴望通用性?
這本書的另一個缺點是它傾向於提供廣泛的概括,需要仔細注意特定案例之間的差異。一個顯著的例子是 Julian Hughes 對意向性哲學概念的使用,它在整本書中佔有突出的地位。這個術語是在第二章 (The SEA view of persons) 討論人類能動性的背景下引入的,並以傳統方式定義,使用 “aboutness” 和 “ofness” 等術語:“當我思考時,我思考某事”;“我的記憶是有意的(在這個技術意義上),因為它們是對某事的記憶” ( p 51 ) 。透過考慮更廣泛的例子,並透過將 Hughes 自己的意向性概念與其他使用該術語的哲學家的概念進行比較,可以改進對 “意向心理狀態 intentional mental states” 概念的處理。例如,由於 Franz Brentano (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1973)”,p 79 ) 和 John Searle ( “Intentionality: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 (1983)”,p 39) 將視覺感知(即看到)視為有意的,而 Hughes 則不然( p 84 ),因此了解 Hughes 為何採取這種相反的觀點將會很有趣。
就「記憶」而言,Julian Hughes 承認它有幾種不同的類型。例如,他將 “程序性記憶 procedural memory(允許我開車)” 與 “陳述性記憶 declarative memory(允許我背誦李白的詩)” 區分開來,而 “陳述性記憶” 又可以分為「短期」和「長期」形式,後者可以進一步分為「情境 episodic」和「語意 semantic」變體( p 133 ) 。從受Wittgenstein 影響的角度來看,這種處理的特徵將是 Hughes 的這些區別在多大程度上借鑒了認知神經科學研究,而不是對詳細描述的上下文中的語言使用的仔細關注。儘管承認不同類型的事物,Hughes 仍然將記憶視為單一類型的事物。因此,Hughes 以 Edward Thomas 的一首詩中 “Yes. I remember Adlestrop” 的概念作為他的主要例子,他將回答 “Thomas 記住甚麼? Adlestrop” 的問題與更普遍的問題 “記住甚麼?” 等同起來 。Hughes 斷言,對這些問題的 “全面回答 The full-view answer” “必須抓住記憶心理狀態規範性的構成性、內在性和不可還原性” ( p 120 )。
這種將記憶視為一種「心理狀態 mental state」的說法與 Julian Hughes 的假設是一致的,即記憶是有意的。更細緻的討論可能會考慮其他例子,例如一個人在度假時記得帶上自己的泳衣,記得一個姐姐的生日即將到來,記得某某人的名字等等。這些記憶實例是否被很好地描述為「屬於」或「關於」任何事物?也許是,但顯然不是這樣。小明記得收拾書本是「為了」他的書本,還是「為了」他期望在學校裏不會因沒帶書而被罰?德記記得星期六是他姐姐的生日,這 “內容” 是甚麼?這是他姊姊的生日,還是他姊姊的生日就在這個星期六?在這裏談論 “內容” 有幫助嗎?無論我們試圖回答這些問題,還是認為這些問題本身是可疑的,它們至少對這樣的假設產生了懷疑:記憶是一種東西,而這種東西是一種 “有意的心理狀態 intentional mental state” 。
這本書的另一個缺點是它傾向於提供廣泛的概括,需要仔細注意特定案例之間的差異。一個顯著的例子是 Julian Hughes 對意向性哲學概念的使用,它在整本書中佔有突出的地位。這個術語是在第二章 (The SEA view of persons) 討論人類能動性的背景下引入的,並以傳統方式定義,使用 “aboutness” 和 “ofness” 等術語:“當我思考時,我思考某事”;“我的記憶是有意的(在這個技術意義上),因為它們是對某事的記憶” ( p 51 ) 。透過考慮更廣泛的例子,並透過將 Hughes 自己的意向性概念與其他使用該術語的哲學家的概念進行比較,可以改進對 “意向心理狀態 intentional mental states” 概念的處理。例如,由於 Franz Brentano (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1973)”,p 79 ) 和 John Searle ( “Intentionality: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 (1983)”,p 39) 將視覺感知(即看到)視為有意的,而 Hughes 則不然( p 84 ),因此了解 Hughes 為何採取這種相反的觀點將會很有趣。
就「記憶」而言,Julian Hughes 承認它有幾種不同的類型。例如,他將 “程序性記憶 procedural memory(允許我開車)” 與 “陳述性記憶 declarative memory(允許我背誦李白的詩)” 區分開來,而 “陳述性記憶” 又可以分為「短期」和「長期」形式,後者可以進一步分為「情境 episodic」和「語意 semantic」變體( p 133 ) 。從受Wittgenstein 影響的角度來看,這種處理的特徵將是 Hughes 的這些區別在多大程度上借鑒了認知神經科學研究,而不是對詳細描述的上下文中的語言使用的仔細關注。儘管承認不同類型的事物,Hughes 仍然將記憶視為單一類型的事物。因此,Hughes 以 Edward Thomas 的一首詩中 “Yes. I remember Adlestrop” 的概念作為他的主要例子,他將回答 “Thomas 記住甚麼? Adlestrop” 的問題與更普遍的問題 “記住甚麼?” 等同起來 。Hughes 斷言,對這些問題的 “全面回答 The full-view answer” “必須抓住記憶心理狀態規範性的構成性、內在性和不可還原性” ( p 120 )。
這種將記憶視為一種「心理狀態 mental state」的說法與 Julian Hughes 的假設是一致的,即記憶是有意的。更細緻的討論可能會考慮其他例子,例如一個人在度假時記得帶上自己的泳衣,記得一個姐姐的生日即將到來,記得某某人的名字等等。這些記憶實例是否被很好地描述為「屬於」或「關於」任何事物?也許是,但顯然不是這樣。小明記得收拾書本是「為了」他的書本,還是「為了」他期望在學校裏不會因沒帶書而被罰?德記記得星期六是他姐姐的生日,這 “內容” 是甚麼?這是他姊姊的生日,還是他姊姊的生日就在這個星期六?在這裏談論 “內容” 有幫助嗎?無論我們試圖回答這些問題,還是認為這些問題本身是可疑的,它們至少對這樣的假設產生了懷疑:記憶是一種東西,而這種東西是一種 “有意的心理狀態 intentional mental st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