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 Mothersill 駁斥了三個哲學反對意見,即對美是物體的一種屬性的自然假設,它會引起觀察者的愉悅感。首先,人們認為因果關係需要一個結果,該結果是從先前的事態發生變化的事件,但我們對美麗物體的愉悅不是任何類型的事件;愉悦不像痛苦那樣是一種內在的經歷,而是某種態度,甚至是進行活動的方式。其次,人們認為因果關係是兩個離散的事態之間的偶然聯繫,因此要求對原因和結果的其他適當的描述反映它們的邏輯獨立性;然而,美和愉悦在邏輯上並不比愉悦和慾望的滿足更獨立。如果慾望的滿足在邏輯上必然帶來愉悦,那麼它就無法引起愉悦,同樣,美實際上與愉悦的聯繫太緊密,無法引起愉悦。最後,人們堅持認為,原因和結果都必須是可重複類型的實例,事件狀態之間可以存在類似法律的規律性;但這樣一來,任何關於對象的美感與其獨特性之間存在聯繫的假設都將被排除。
像 Kant 這樣的哲學家已經感受到了這些反對意見的力量 ( Immanuel Kant, “The Critique of Judgment”,§2 ),Mary Mothersill 對這些反對意見的反駁非常巧妙。她拒絕了這些論點,尤其是 Gilbert Ryle 的論點,反對愉悦實際上是任何一種內在情節的假設 ,理由如下:愉悦實際上與我們對一個對象的其他經驗有足夠的區別,可以從中抽像出有時甚至會干擾它;愉悦不必與產生它的活動同步 —— 它可能會在我們與物體的接觸結束後繼續存在,甚至直到那時才吸引我們的注意;我們的幾種樂趣不僅僅是說話或其他行為方式,而是至少有時可能被隱藏並必須推斷的內心狀態( pp 282-83 )。其次,雖然 “回答這個問題,‘你目前快樂的原因是甚麼?’ 通常是顯而易見且不會被誤解的” ( p 301 ),這並不意味著因果關係不是偶然的;一個美麗的物體總是明顯地取悅人,這在邏輯上並不必然,正如事實上慾望的滿足實際上會產生所期望的愉悦一樣,在邏輯上也沒有必然性。美和慾望的滿足幾乎總是令人愉悅,幾乎總是顯而易見的是它們是它們產生愉悦的原因,因此從原因到結果的推論幾乎總是例行公事。但例外並不是邏輯上不可能的,美與愉悦之間的聯繫,就像慾望的滿足與愉悦之間的聯繫一樣,實際上是一種偶然的因果聯繫,即使它幾乎從不失敗,甚至不明顯。
這使我們提出反對意見,即美麗的物體太獨特,不能成為因果概括的適當主題。Mary Mothersill 對此的回答是,一個美麗的物體獨特的令人愉悅的特徵實際上在邏輯上並不獨特;從邏輯上講,一個物體可能因其某種屬性而受到歡迎,而事實上它並不與其自然種類的每個甚至任何其他成員共享,但它可以與 “在標準觀察條件下” 與它 “無法區分” 的物體共享( pp 343-45 )。事實上,在一個物體具有審美上令人滿意的複製品的情況下,或者在異形藝術中,藝術作品僅以可複製的形式存在,令人高興的屬性的重複出現是實際的,而不僅僅是邏輯上可能的。Rembrandt 的版畫 “View of Amsterdam” 肯定與 “The Three Trees” 有很多不同之處,可以說,這兩幅作品都因其獨特的特徵而令人愉悅 。但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The Three Trees” 的一張版畫也可能會令人愉悅,因為它具有使另一張蝕刻版畫美麗的相同特性。一個美麗的物體之所以令人愉悅,是因為它具有審美上獨特的屬性,但它滿足了源自 Hume 因果分析的可重複性的邏輯要求。
這樣的屬性就是 Mary Mothersill 所說的 “審美屬性 aesthetic property”,也是她對美概念的最終分析的核心。她透過 Aquinas 對美的描述來接近她的定義,即 “cujus appregnio ipsa placet (“Summa Theologica, la, Ilae, 27.1, Reply to Objection 3”)” ( p 323 ) 。從美只能透過理解來取悅的前提出發,對美麗物體的愉悅只能透過對單一物體進行大量甚至研究的了解來引起,而不是來自該物體可能屬於的任何一般分類,也不是來自不確定的 “愉悦的背景 context of pleasure” ( p 324 ),即總體情況而不是個人 —— 在歌劇院度過的一個晚上而不是歌劇院本身。然而,從副詞 ipsa 中,Mary Mothersill 進一步推導了特殊性的要求:導緻美的特定愉悅的不僅僅是更複雜背景下的單個物體,也不僅僅是在所有乾擾因素中的歌劇表演,而是某些特定的東西就物體本身而言,這是一種 “審美屬性 aesthetic property”。這是物體的更普通屬性(顏色和形狀或單字和和弦)的獨特星座,儘管批評家可能只能透過普通屬性的通用術語來引用它,實際上僅與可能的或實際的物件類別共享,這些物件在感知上與所討論的美麗物件無法區分。因此,例如,El Greco 的 “The Burial of Count Orgaz” 可能會因為前景中人物輪廓所描繪的 “急劇上升和下降的曲線” 而令人愉悅( pp 336-38 ),但在幾何上相當於該曲線在黑板或 William Hogarth 的一頁,甚至 El Greco 的另一幅畫,不一定同樣或根本不令人愉悅—— 而是用那些顏色勾勒出這些人物的線條創造了令人愉悅的心情。有了這種 “審美屬性” 的概念,Mary Mothersill 提出了三重定義,需要為僅僅認為某物是美麗的、發現它美麗和該物體確實如此之間的差異提供認識論空間,最終在定義中那
“任何個體都是美麗的,當且僅當它因其審美特性而成為愉悦的原因時” ( p 347 )。
“審美 aesthetic” 這個詞出現在定義中應該會引起 “反理論家” 的憤怒。但是,當回想起美的定義是在不提供試金石的情況下啟發人們,並且當牢記對美的因果狀態的擴展辯護以及對 “審美屬性 aesthetic properties” 的詳細描述時,它就會是可見這個定義實際上包含了相當多的啟示。
然而,這個定義並沒有盡可能地解釋美與愉悦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沒有盡可能證明品味判斷的規範面向的合理性。
像 Kant 這樣的哲學家已經感受到了這些反對意見的力量 ( Immanuel Kant, “The Critique of Judgment”,§2 ),Mary Mothersill 對這些反對意見的反駁非常巧妙。她拒絕了這些論點,尤其是 Gilbert Ryle 的論點,反對愉悦實際上是任何一種內在情節的假設 ,理由如下:愉悦實際上與我們對一個對象的其他經驗有足夠的區別,可以從中抽像出有時甚至會干擾它;愉悦不必與產生它的活動同步 —— 它可能會在我們與物體的接觸結束後繼續存在,甚至直到那時才吸引我們的注意;我們的幾種樂趣不僅僅是說話或其他行為方式,而是至少有時可能被隱藏並必須推斷的內心狀態( pp 282-83 )。其次,雖然 “回答這個問題,‘你目前快樂的原因是甚麼?’ 通常是顯而易見且不會被誤解的” ( p 301 ),這並不意味著因果關係不是偶然的;一個美麗的物體總是明顯地取悅人,這在邏輯上並不必然,正如事實上慾望的滿足實際上會產生所期望的愉悦一樣,在邏輯上也沒有必然性。美和慾望的滿足幾乎總是令人愉悅,幾乎總是顯而易見的是它們是它們產生愉悦的原因,因此從原因到結果的推論幾乎總是例行公事。但例外並不是邏輯上不可能的,美與愉悦之間的聯繫,就像慾望的滿足與愉悦之間的聯繫一樣,實際上是一種偶然的因果聯繫,即使它幾乎從不失敗,甚至不明顯。
這使我們提出反對意見,即美麗的物體太獨特,不能成為因果概括的適當主題。Mary Mothersill 對此的回答是,一個美麗的物體獨特的令人愉悅的特徵實際上在邏輯上並不獨特;從邏輯上講,一個物體可能因其某種屬性而受到歡迎,而事實上它並不與其自然種類的每個甚至任何其他成員共享,但它可以與 “在標準觀察條件下” 與它 “無法區分” 的物體共享( pp 343-45 )。事實上,在一個物體具有審美上令人滿意的複製品的情況下,或者在異形藝術中,藝術作品僅以可複製的形式存在,令人高興的屬性的重複出現是實際的,而不僅僅是邏輯上可能的。Rembrandt 的版畫 “View of Amsterdam” 肯定與 “The Three Trees” 有很多不同之處,可以說,這兩幅作品都因其獨特的特徵而令人愉悅 。但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The Three Trees” 的一張版畫也可能會令人愉悅,因為它具有使另一張蝕刻版畫美麗的相同特性。一個美麗的物體之所以令人愉悅,是因為它具有審美上獨特的屬性,但它滿足了源自 Hume 因果分析的可重複性的邏輯要求。
這樣的屬性就是 Mary Mothersill 所說的 “審美屬性 aesthetic property”,也是她對美概念的最終分析的核心。她透過 Aquinas 對美的描述來接近她的定義,即 “cujus appregnio ipsa placet (“Summa Theologica, la, Ilae, 27.1, Reply to Objection 3”)” ( p 323 ) 。從美只能透過理解來取悅的前提出發,對美麗物體的愉悅只能透過對單一物體進行大量甚至研究的了解來引起,而不是來自該物體可能屬於的任何一般分類,也不是來自不確定的 “愉悦的背景 context of pleasure” ( p 324 ),即總體情況而不是個人 —— 在歌劇院度過的一個晚上而不是歌劇院本身。然而,從副詞 ipsa 中,Mary Mothersill 進一步推導了特殊性的要求:導緻美的特定愉悅的不僅僅是更複雜背景下的單個物體,也不僅僅是在所有乾擾因素中的歌劇表演,而是某些特定的東西就物體本身而言,這是一種 “審美屬性 aesthetic property”。這是物體的更普通屬性(顏色和形狀或單字和和弦)的獨特星座,儘管批評家可能只能透過普通屬性的通用術語來引用它,實際上僅與可能的或實際的物件類別共享,這些物件在感知上與所討論的美麗物件無法區分。因此,例如,El Greco 的 “The Burial of Count Orgaz” 可能會因為前景中人物輪廓所描繪的 “急劇上升和下降的曲線” 而令人愉悅( pp 336-38 ),但在幾何上相當於該曲線在黑板或 William Hogarth 的一頁,甚至 El Greco 的另一幅畫,不一定同樣或根本不令人愉悅—— 而是用那些顏色勾勒出這些人物的線條創造了令人愉悅的心情。有了這種 “審美屬性” 的概念,Mary Mothersill 提出了三重定義,需要為僅僅認為某物是美麗的、發現它美麗和該物體確實如此之間的差異提供認識論空間,最終在定義中那
“任何個體都是美麗的,當且僅當它因其審美特性而成為愉悦的原因時” ( p 347 )。
“審美 aesthetic” 這個詞出現在定義中應該會引起 “反理論家” 的憤怒。但是,當回想起美的定義是在不提供試金石的情況下啟發人們,並且當牢記對美的因果狀態的擴展辯護以及對 “審美屬性 aesthetic properties” 的詳細描述時,它就會是可見這個定義實際上包含了相當多的啟示。
然而,這個定義並沒有盡可能地解釋美與愉悦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沒有盡可能證明品味判斷的規範面向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