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产权理论把产权视为收入与资源分配的剩余索取权;与此不同,我的理论模型关注组织内部对资产或活动安排的剩余控制权,着眼于不同控制权的分配及其与权威关系和组织设计有关的课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以及一系列分析概念来理解中国政府中的不同治理模式。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治理模式是“理想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各类控制权分配常常不是明朗无疑的,而是交错重叠的。在某一时期,可能某一类治理模式占主导地位,更多地表现出了某一类治理模式的特点,但同时兼有其他模式的某些特点。更为重要的是,在长期历史过程所形成的中国国家制度中,作为委托方的中央政府有最终的“随意干涉”权(周雪光2012b)。即使在常态的“行政发包制”治理模式中,虽然激励分配的实际控制权在管理方手中,但委托方仍然有着“随意干涉”的权力,体现在时常发生的自上而下大张旗鼓的整顿和运动等情形中(周雪光2014)。我们提出的理论模型和治理模式有助于认识中国政府内部权威关系和运作过程,但不能替代具体组织背景下的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