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舍”这一佛教伦理显得过于极端了。明朝晚期的大儒们猛烈抨击了通过宗教行为提升个人运势的做法;他们倡导的是一种积极的道德观,即个体当以德行立命。明末所谓的善书(尤其是功过格这个类型)提出,个体应明智地多行善举,将其作为保障自己及家人福祉的可靠方式。行德积善(此处的积善应是世俗而非宗教意义上的)可以带来切实可见的回报,这种回报不只体现为钱财的增加,还包括一些更宝贵的奖励:科举高中、多子多孙,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福祉。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明末的儒家精英阶层对慈善事业的关注越来越多。这些人同样奉行节制,视酒色财气为必须远离的人生四恶,但这种社会道德观的前提是适度与克制,而不是无我无物。该理念使功利性的目标被包裹在了道德的外衣之下,财富的积累和保存因此变得合情合理。最为重要的是,代表这类价值观的“中和的自我”(tempered self)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不必再受困于无情的业报法则,在这类人看来,业报不过是一种迷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