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再次引出了種種問題,其中主權的問題最吸引人注目,那到底主權是甚麼?以主權之名援引的權威的性質是甚麼? 它本質上是法律還是政治? 在這一關鍵點上尚未達成任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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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作為一個高度模糊的概念的地位是眾所周知的。指出或譴責這一概念的模糊性本身已成為主權文獻中反覆出現的主題。正如法律理論家和國際律師 Alf Ross 所說,“幾乎沒有哪個領域像這一樣如此模糊和混亂” ( Alf Ross ( 1947 ). A Text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主權概念常被視為卓有成效的概念分析的徹頭徹尾的障礙,從其正確的歷史背景轉移到 “困擾和迷惑當代思想”( Paul W. Ward( 1928 ). Sovereignty: A Study of 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Notion )。它似乎帶來如此多的專制政府形式的隱藏意義和內涵 ,以至於一個致力於國際法並日益陷入全球相互依存網絡的溫和時代根本沒有用處。這個概念備受爭議,許多政治理論家認為我們應該放棄如此千變萬化的概念,而不是繼續爭論。考慮到關於主權相關性的辯論令人沮喪地在主權將繼續存在或即將消失的主張之間搖擺不定,甚至完全忘記了這一點,從而擺脫這種看似無休無止的爭論,就容易成為政治理論最迫切的任務。Jacques Maritain 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寫道:“為了以一致的方式思考政治哲學,我們必須拋棄主權概念”( Jacques Maritain ( 1969 ).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大約一個世紀前,當這些文字被寫下時,這些建議是逆潮流而行的,帶有一種烏托邦的氣息。但如今,隨著投資、資訊、犯罪、污染和娛樂的跨境流動達到了一些理論家認為的洪流水平,潮流似乎已經逆轉了。在許多人看來,早就應該放棄主權的主張現在可以透過指出其「過時」而得到堅實的描述性基礎。一些作者甚至認為,這個概念的消亡具有巨大的解放潛力,而這個概念不僅充滿了惡性的矛盾心理,而且實際上除了掩蓋民族國家粗暴的利己主義動機之外甚麼也沒有。“因為在過去三個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主權及其一直試圖使之合法化的衰弱的律法主義的 ‘終結’,寄託著正義感和人性復興的希望”。(Ian Ward(2003). The End of Sovereignty and the New Humanism )
不管不幸與否,這種「最終敲響主權喪鐘」的解放呼聲並沒有被重視。儘管已經發展出一整套迴避的詞彙,由許多與主權一詞相關的旁白和形容詞組成,以重新限定它在後現代的地位,但正是透過這種迴避,這種努力(有點自相矛盾,但同樣不可避免)注定要仍然感謝最初的想法。經常出現的批評浪潮,如果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讓主權概念一直處於理論辯論的中心。它仍然存在於我們身邊,甚至到了所有政治哲學品牌都著迷的程度,無論它們的理論興趣在其他方面多麼不一致。事實上,這個詞的無所不在也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釋它臭名昭著的狡猾特徵。正如 Jens Bartelson 所寫,主權是一個“海綿概念”,其模糊性取決於其中心地位( Jens Bartelson (1995). A Genealogy of Sovereignty)。這個論點的要點很容易理解。如果主權是為了適應政治理論和實踐的長度和廣度,那它怎麼可能是明確的呢? 事實證明,以某種方式確定這一點本身就是一種具有政治爭議性的選擇。另一方面,擺脫它等於完全放棄政治。哲學家兼歷史學家 R.G. Collingwood 稱 “主權只是政治活動的一個名稱”,“那些將主權視為過時虛構的人實際上只是想逃避整個政治問題” (Collingwood , R.G.( 1989 ).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這並不是說缺乏用簡短的句子來概括主權概念的嘗試。相反,幾個世紀以來人們提出了無數的定義。例如,F.H. Hinsley 頗具影響力地寫道,“主權一詞最初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表達了政治共同體中存在最終和絕對權威的觀念” ( F.H. Hinsley(1986). Sovereignty ) 。儘管這種定義仍然可能獲得最廣泛的認可,但許多人發現它在一個日益分裂的時代已經過時了,這個時代甚至對最絕對的權威也造成了限制。注意到這些發展,James Tully 試圖建立一個符合當代憲政主義「重疊和相互依存的領域」的主權概念。“這種非絕對意義上的主權意味著文化多元化的人民或人民聯合體按照自己的法律和方式進行自我管理,不受外部從屬的權力” ( ames Tully(1995)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p. 195)。然而,上述兩個定義只是隱藏而非定義分歧。令人沮喪的是,所有主權定義都不可避免地會變得過於包容或不足,這取決於一個人的觀點。這就是很久以前讓 G.C. Lewis 感到絕望的原因。他在 “Remarks on the Use and Abuse of Some Political Terms” 中寫道:
“主權的嚴格和科學的含義似乎已經得到很好的確定,並且幾乎沒有任何疑問,以至於 政治作家如果不同意其他觀點,他們可能會同意這一點。然而,人們提出的對主權的解釋,無論是過多的還是有缺陷的,都包括了應該排除的內容,以及排除了應該包括的內容。”( George C. Lewis ( 1898 ). Remarks on the Use and Abuse of Some Political Terms, p. 48. )
事情沒有改變。例如,Tully 認為,今天的「國家」和「民族」只有在這些觀點附帶一個隱含的條件時才能被認為是主權的:「國家和民族」的政治權力的行使得到了人民的同意 (James Tully (1995).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p. 194 )。其他人當然希望增加不同的限制、資格、差異和警告。因此,一旦我們擴展任何給定的定義,闡明其含義並在各種政治理論中放大其含義,最初看似趨同的事物就會爆發為不可調和的分歧。因此,被廣泛接受的主權定義具有 Cass Sunstein 所說的 “不完全理論化協議” 的特徵 —— 接受該定義的人們無需就其在特定情況下的含義達成一致。(Cass Sunstein (2018). 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 p. 35.)
首先,以主權之名援引的權威的性質是甚麼?它本質上是法律還是政治?在這一關鍵點上尚未達成任何協議。有人認為,主權雖然屬於政治領域,但它恰當且只能是一個法律概念。其他人則堅持認為,主權本質上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另一種觀點認為, “主權本身是概念本身的一部分,主權是政治性的,但又是政治之外的” ( Raia Prokhovnik ( 2007 ). Sovereignties.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p 155 )。主權被稱為「權威的神秘基礎」或強權與權利之間無法區分的界限,它似乎是政治與法律不穩定聯盟的保證者 —— 為每一個法律秩序奠定基礎的原始政變的來世。 不僅如此, “法律主權和政治主權之間的區別在政治上原則上是有爭議的” (Raia Prokhovnik ( 2007 ). Sovereignties.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p 160)。Martti Koskenniemi 的著作 “From Apology to Utopia: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rgument (2006)” 對這些觀察結果進行了更普遍的扭曲,分析了主權如何必然在他所謂的 “法律方法” 和 “純粹事實方法” 之間撕裂。第一種觀點尋求將主權置於國際法的保護之下,作為更高的規範準則,其使命是馴服國家的主觀政治。這概念等同於賦予國家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類似次國家機構的有限自治權。這是法律範圍內的主權。第二種觀點認為主權是外部於國際法的,是實現國家固有的、前法律自由的手段。導致主權仍然存在爭議的原因是,這兩種立場之間的選擇不能製成。Koskenniemi 聲稱,主權論述的本質就是 “爭論會自行安排,以顯示法律觀點與純粹事實觀點之間的對立。 然而,由於無法做出偏好,因此必須進行爭論,以使最初的反對意見消失” (From Apology to Utopia: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rgument, p 239.)。Koskenniemi 在本書的貢獻中也指出,儘管許多關於主權的文獻聲稱該概念的「政治」和「法律」用途之間存在區別,但並不存在這種不同的用途,相反,主權的可變性將解釋為甚麼任何區分「政治」和「法律」的嘗試最終都是徒勞無功的。
Martti Koskenniemi 認為,這些問題顯示有必要重新思考主權言論的歷史,以及今天誰應該被認定為主權言論的母語者。這就是本書所要提供的內容。當代世界的政治格局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很少有機會仔細考慮主權概念的性質和描述性的有用性。當人們談論主權的取得、保存、侵犯或喪失時,究竟意味著甚麼?作為一種論證主張的主權的特殊性包括甚麼?今天誰能合理地援引它?儘管 Stakhanovite 運動近年來努力澄清一些概念,但對於主權是甚麼、在哪裡可以找到它、它最初來自哪里以及它正在發生甚麼,仍然存在著 “令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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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作為一個高度模糊的概念的地位是眾所周知的。指出或譴責這一概念的模糊性本身已成為主權文獻中反覆出現的主題。正如法律理論家和國際律師 Alf Ross 所說,“幾乎沒有哪個領域像這一樣如此模糊和混亂” ( Alf Ross ( 1947 ). A Text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主權概念常被視為卓有成效的概念分析的徹頭徹尾的障礙,從其正確的歷史背景轉移到 “困擾和迷惑當代思想”( Paul W. Ward( 1928 ). Sovereignty: A Study of 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Notion )。它似乎帶來如此多的專制政府形式的隱藏意義和內涵 ,以至於一個致力於國際法並日益陷入全球相互依存網絡的溫和時代根本沒有用處。這個概念備受爭議,許多政治理論家認為我們應該放棄如此千變萬化的概念,而不是繼續爭論。考慮到關於主權相關性的辯論令人沮喪地在主權將繼續存在或即將消失的主張之間搖擺不定,甚至完全忘記了這一點,從而擺脫這種看似無休無止的爭論,就容易成為政治理論最迫切的任務。Jacques Maritain 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寫道:“為了以一致的方式思考政治哲學,我們必須拋棄主權概念”( Jacques Maritain ( 1969 ).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大約一個世紀前,當這些文字被寫下時,這些建議是逆潮流而行的,帶有一種烏托邦的氣息。但如今,隨著投資、資訊、犯罪、污染和娛樂的跨境流動達到了一些理論家認為的洪流水平,潮流似乎已經逆轉了。在許多人看來,早就應該放棄主權的主張現在可以透過指出其「過時」而得到堅實的描述性基礎。一些作者甚至認為,這個概念的消亡具有巨大的解放潛力,而這個概念不僅充滿了惡性的矛盾心理,而且實際上除了掩蓋民族國家粗暴的利己主義動機之外甚麼也沒有。“因為在過去三個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主權及其一直試圖使之合法化的衰弱的律法主義的 ‘終結’,寄託著正義感和人性復興的希望”。(Ian Ward(2003). The End of Sovereignty and the New Humanism )
不管不幸與否,這種「最終敲響主權喪鐘」的解放呼聲並沒有被重視。儘管已經發展出一整套迴避的詞彙,由許多與主權一詞相關的旁白和形容詞組成,以重新限定它在後現代的地位,但正是透過這種迴避,這種努力(有點自相矛盾,但同樣不可避免)注定要仍然感謝最初的想法。經常出現的批評浪潮,如果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讓主權概念一直處於理論辯論的中心。它仍然存在於我們身邊,甚至到了所有政治哲學品牌都著迷的程度,無論它們的理論興趣在其他方面多麼不一致。事實上,這個詞的無所不在也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釋它臭名昭著的狡猾特徵。正如 Jens Bartelson 所寫,主權是一個“海綿概念”,其模糊性取決於其中心地位( Jens Bartelson (1995). A Genealogy of Sovereignty)。這個論點的要點很容易理解。如果主權是為了適應政治理論和實踐的長度和廣度,那它怎麼可能是明確的呢? 事實證明,以某種方式確定這一點本身就是一種具有政治爭議性的選擇。另一方面,擺脫它等於完全放棄政治。哲學家兼歷史學家 R.G. Collingwood 稱 “主權只是政治活動的一個名稱”,“那些將主權視為過時虛構的人實際上只是想逃避整個政治問題” (Collingwood , R.G.( 1989 ).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這並不是說缺乏用簡短的句子來概括主權概念的嘗試。相反,幾個世紀以來人們提出了無數的定義。例如,F.H. Hinsley 頗具影響力地寫道,“主權一詞最初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表達了政治共同體中存在最終和絕對權威的觀念” ( F.H. Hinsley(1986). Sovereignty ) 。儘管這種定義仍然可能獲得最廣泛的認可,但許多人發現它在一個日益分裂的時代已經過時了,這個時代甚至對最絕對的權威也造成了限制。注意到這些發展,James Tully 試圖建立一個符合當代憲政主義「重疊和相互依存的領域」的主權概念。“這種非絕對意義上的主權意味著文化多元化的人民或人民聯合體按照自己的法律和方式進行自我管理,不受外部從屬的權力” ( ames Tully(1995)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p. 195)。然而,上述兩個定義只是隱藏而非定義分歧。令人沮喪的是,所有主權定義都不可避免地會變得過於包容或不足,這取決於一個人的觀點。這就是很久以前讓 G.C. Lewis 感到絕望的原因。他在 “Remarks on the Use and Abuse of Some Political Terms” 中寫道:
“主權的嚴格和科學的含義似乎已經得到很好的確定,並且幾乎沒有任何疑問,以至於 政治作家如果不同意其他觀點,他們可能會同意這一點。然而,人們提出的對主權的解釋,無論是過多的還是有缺陷的,都包括了應該排除的內容,以及排除了應該包括的內容。”( George C. Lewis ( 1898 ). Remarks on the Use and Abuse of Some Political Terms, p. 48. )
事情沒有改變。例如,Tully 認為,今天的「國家」和「民族」只有在這些觀點附帶一個隱含的條件時才能被認為是主權的:「國家和民族」的政治權力的行使得到了人民的同意 (James Tully (1995).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p. 194 )。其他人當然希望增加不同的限制、資格、差異和警告。因此,一旦我們擴展任何給定的定義,闡明其含義並在各種政治理論中放大其含義,最初看似趨同的事物就會爆發為不可調和的分歧。因此,被廣泛接受的主權定義具有 Cass Sunstein 所說的 “不完全理論化協議” 的特徵 —— 接受該定義的人們無需就其在特定情況下的含義達成一致。(Cass Sunstein (2018). 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 p. 35.)
首先,以主權之名援引的權威的性質是甚麼?它本質上是法律還是政治?在這一關鍵點上尚未達成任何協議。有人認為,主權雖然屬於政治領域,但它恰當且只能是一個法律概念。其他人則堅持認為,主權本質上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另一種觀點認為, “主權本身是概念本身的一部分,主權是政治性的,但又是政治之外的” ( Raia Prokhovnik ( 2007 ). Sovereignties.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p 155 )。主權被稱為「權威的神秘基礎」或強權與權利之間無法區分的界限,它似乎是政治與法律不穩定聯盟的保證者 —— 為每一個法律秩序奠定基礎的原始政變的來世。 不僅如此, “法律主權和政治主權之間的區別在政治上原則上是有爭議的” (Raia Prokhovnik ( 2007 ). Sovereignties.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p 160)。Martti Koskenniemi 的著作 “From Apology to Utopia: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rgument (2006)” 對這些觀察結果進行了更普遍的扭曲,分析了主權如何必然在他所謂的 “法律方法” 和 “純粹事實方法” 之間撕裂。第一種觀點尋求將主權置於國際法的保護之下,作為更高的規範準則,其使命是馴服國家的主觀政治。這概念等同於賦予國家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類似次國家機構的有限自治權。這是法律範圍內的主權。第二種觀點認為主權是外部於國際法的,是實現國家固有的、前法律自由的手段。導致主權仍然存在爭議的原因是,這兩種立場之間的選擇不能製成。Koskenniemi 聲稱,主權論述的本質就是 “爭論會自行安排,以顯示法律觀點與純粹事實觀點之間的對立。 然而,由於無法做出偏好,因此必須進行爭論,以使最初的反對意見消失” (From Apology to Utopia: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rgument, p 239.)。Koskenniemi 在本書的貢獻中也指出,儘管許多關於主權的文獻聲稱該概念的「政治」和「法律」用途之間存在區別,但並不存在這種不同的用途,相反,主權的可變性將解釋為甚麼任何區分「政治」和「法律」的嘗試最終都是徒勞無功的。
Martti Koskenniemi 認為,這些問題顯示有必要重新思考主權言論的歷史,以及今天誰應該被認定為主權言論的母語者。這就是本書所要提供的內容。當代世界的政治格局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很少有機會仔細考慮主權概念的性質和描述性的有用性。當人們談論主權的取得、保存、侵犯或喪失時,究竟意味著甚麼?作為一種論證主張的主權的特殊性包括甚麼?今天誰能合理地援引它?儘管 Stakhanovite 運動近年來努力澄清一些概念,但對於主權是甚麼、在哪裡可以找到它、它最初來自哪里以及它正在發生甚麼,仍然存在著 “令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