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类的规制,主要是两个罪名:除了本罪,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者的客体都是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另一罪名需要。
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都属于淫秽物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1号“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确认“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的网上裸聊、网上淫秽表演,属于经软件服务器即时处理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我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类的规制,主要是两个罪名:除了本罪,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者的客体都是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另一罪名需要。
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都属于淫秽物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1号“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确认“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的网上裸聊、网上淫秽表演,属于经软件服务器即时处理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