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 Larmore 長期以來一直被認為是道德和政治思想領域的重要人物,他的聲譽因兩本書而獲得保障: “Patterns of Moral Complexity (1987)” 和 “The Morals of Modernity (1996)” ,他們因對不同哲學傳統的見解的發展而引人注目。 在 “The Autonomy of Morality” 中,他匯集了 1999 年至 2004 年間發表的 9 篇早期文章,並添加了一個關於該主題的冗長的新章節,這為整本書提供了焦點和標題。 透過 “道德的自主性”,他的意思是傳達這樣一種觀念,即道德理性的權威不依賴於任何超越自身的事物 —— 既不依賴於個體思想家,也不依賴於道德共同體,也不依賴於其他類型的理性。 正如他經常喜歡說的那樣,道德 “不言而喻 speaks for itself”( p 88 )並且 “用自己的聲音”( p 8 ) 。
Charles Larmore 的 “The Autonomy of Morality” 解決了倫理學和政治哲學內外的一系列問題,對當代自由主義思想做出了獨特而重要的貢獻。 Larmore 在十篇論文中闡述的觀點包含了可能被視為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競爭的哲學承諾。 一方面,Larmore 繼續捍衛政治自由主義和公共推理理論,他長期以來一直是該理論的主要倡導者。 另一方面,在追求這個理論的過程中,他拒絕了 Rawls 所推廣的迴避方法,而是選擇直接面對元倫理學和道德哲學的基本問題。 Larmore 將對人的平等尊重視為自由民主的核心規範,這種政治秩序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決定自己的生活形態。 然而,他也批評 Kant 自由主義傳統 ,其頌揚自律和個人自我指導,錯誤地描述了道德的權威和創造美好生活的實踐。 與過去的作品一樣,Larmore 對英美政治哲學中常見的這些問題和其他問題的討論是基於他在哲學史,特別是美國實用主義 ( Richard Rorty) 和後 Kant 德國思想方面的豐富專業知識。
前三章連同「引言」探討了理性與真理、歷史和自然的關係,為 Larmore 對道德自律性的討論奠定了基礎。 開頭探討了科學和道德是否可能進步的問題,第二章 (Back to Kant? No Way) 和第三章 (Attending to Reason) 分別是 Karl Ameriks 和 John McDowell著作的評論文章。 這些頁面中出現的 “語境主義 contextualist” 知識論立場具有典型的實用主義基調。 對 Larmore 來說,哲學反思是對問題的回應,這些問題是由指導思想和行動的信念的懷疑所引發的。 需要證明的是我們信仰的改變,而不是信仰本身。 辯護表明有問題的信念與其他既定信念一致,它的目標是事物本來的樣子的真相。 因此, Larmore 抵制懷疑主義和反實在論觀點,因為它們會瓦解真理與正當性之間的差異。 他承認我們的推理是歷史性的,對某些真理的獲取可能取決於傳統中所製定的標準。 然而 ,這些標準和它們所保證的信念可以透過學習過程來改進,解決先前理論和信念尚未解決的問題。 因此,Larmore 並沒有將我們的歷史偶然性解釋為知識的障礙,而是認為它是 “我們掌握現實的手段” ( p 30 )。
這些早期章節也描述了人類理性作為一種基本的接受能力。 Larmore 認為,Kant 自我立法的理性概念 —— 即賦予事實作為理性地位的能力 —— 吸引了許多人,因為他們認為它是哲學自然主義的唯一替代方案。Larmore 也拒絕自然主義,因為它對我們必須以特定方式思考或行動的原因的規範性解釋不充分( p 65 )。Larmore 認為,一個更合理的觀點是將原因理解為 “實在的內在規範秩序” 的一部分( p 129 )。Larmore 似乎接受 McDowell 的論點,即經驗世界必須被理解為具有一種概念結構。但他指責 John McDowell 未能回答這篇論文所提出的實質哲學問題。 如果心靈對某種意義上已經給予我們的理性做出反應,而理性是規範性的,表明各種事實如何支持信念和行動,那麼我們必須面對有關理性本質的其他問題。 甚麼樣的實體是理性?它們如何發揮原因的作用 ?
在他的 “History and Truth” 一章中, Larmore 接受了 Richard Rorty 哲學觀的核心論點 ,即一個人的認知框架總是由歷史偶然事件塑造的,但他反對他, “世界仍然是我們思考的對象” 智力探究是我們 “更接近真理” 的過程( p 25 )。 在 “Back to Kant? No Way” 中,Karl Ameriks 討論了 “Kant and the Fate of Autonomy: Problems in the Appropriation of the Critical Philosophy (1978)” ,他堅持認為 Kant 和他所啟發的傳統因未能區分自律和自律立法者而誤入歧途:自我管理的人能夠塑造自己的願望和行動,以反映理性的獨立秩序,而自我立法者則將規範的權威追溯到人類理性的起源。 與 Ameriks 相反, Larmore 認為,構成 Kant 真正洞見的是自律理想,而不是自我立法的反現實理想 。 Kant 式的理性作為規範的創始者的形象必須被理性作為一種本質上的接受能力的形象所取代 —— 一種關注具有獨立有效性的事物的能力。 正如他後來所說的那樣,“理性就是我們對理性的反應 Reason just is our responsiveness to reasons” ( p 135 )。
Charles Larmore 的 “The Autonomy of Morality” 解決了倫理學和政治哲學內外的一系列問題,對當代自由主義思想做出了獨特而重要的貢獻。 Larmore 在十篇論文中闡述的觀點包含了可能被視為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競爭的哲學承諾。 一方面,Larmore 繼續捍衛政治自由主義和公共推理理論,他長期以來一直是該理論的主要倡導者。 另一方面,在追求這個理論的過程中,他拒絕了 Rawls 所推廣的迴避方法,而是選擇直接面對元倫理學和道德哲學的基本問題。 Larmore 將對人的平等尊重視為自由民主的核心規範,這種政治秩序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決定自己的生活形態。 然而,他也批評 Kant 自由主義傳統 ,其頌揚自律和個人自我指導,錯誤地描述了道德的權威和創造美好生活的實踐。 與過去的作品一樣,Larmore 對英美政治哲學中常見的這些問題和其他問題的討論是基於他在哲學史,特別是美國實用主義 ( Richard Rorty) 和後 Kant 德國思想方面的豐富專業知識。
前三章連同「引言」探討了理性與真理、歷史和自然的關係,為 Larmore 對道德自律性的討論奠定了基礎。 開頭探討了科學和道德是否可能進步的問題,第二章 (Back to Kant? No Way) 和第三章 (Attending to Reason) 分別是 Karl Ameriks 和 John McDowell著作的評論文章。 這些頁面中出現的 “語境主義 contextualist” 知識論立場具有典型的實用主義基調。 對 Larmore 來說,哲學反思是對問題的回應,這些問題是由指導思想和行動的信念的懷疑所引發的。 需要證明的是我們信仰的改變,而不是信仰本身。 辯護表明有問題的信念與其他既定信念一致,它的目標是事物本來的樣子的真相。 因此, Larmore 抵制懷疑主義和反實在論觀點,因為它們會瓦解真理與正當性之間的差異。 他承認我們的推理是歷史性的,對某些真理的獲取可能取決於傳統中所製定的標準。 然而 ,這些標準和它們所保證的信念可以透過學習過程來改進,解決先前理論和信念尚未解決的問題。 因此,Larmore 並沒有將我們的歷史偶然性解釋為知識的障礙,而是認為它是 “我們掌握現實的手段” ( p 30 )。
這些早期章節也描述了人類理性作為一種基本的接受能力。 Larmore 認為,Kant 自我立法的理性概念 —— 即賦予事實作為理性地位的能力 —— 吸引了許多人,因為他們認為它是哲學自然主義的唯一替代方案。Larmore 也拒絕自然主義,因為它對我們必須以特定方式思考或行動的原因的規範性解釋不充分( p 65 )。Larmore 認為,一個更合理的觀點是將原因理解為 “實在的內在規範秩序” 的一部分( p 129 )。Larmore 似乎接受 McDowell 的論點,即經驗世界必須被理解為具有一種概念結構。但他指責 John McDowell 未能回答這篇論文所提出的實質哲學問題。 如果心靈對某種意義上已經給予我們的理性做出反應,而理性是規範性的,表明各種事實如何支持信念和行動,那麼我們必須面對有關理性本質的其他問題。 甚麼樣的實體是理性?它們如何發揮原因的作用 ?
在他的 “History and Truth” 一章中, Larmore 接受了 Richard Rorty 哲學觀的核心論點 ,即一個人的認知框架總是由歷史偶然事件塑造的,但他反對他, “世界仍然是我們思考的對象” 智力探究是我們 “更接近真理” 的過程( p 25 )。 在 “Back to Kant? No Way” 中,Karl Ameriks 討論了 “Kant and the Fate of Autonomy: Problems in the Appropriation of the Critical Philosophy (1978)” ,他堅持認為 Kant 和他所啟發的傳統因未能區分自律和自律立法者而誤入歧途:自我管理的人能夠塑造自己的願望和行動,以反映理性的獨立秩序,而自我立法者則將規範的權威追溯到人類理性的起源。 與 Ameriks 相反, Larmore 認為,構成 Kant 真正洞見的是自律理想,而不是自我立法的反現實理想 。 Kant 式的理性作為規範的創始者的形象必須被理性作為一種本質上的接受能力的形象所取代 —— 一種關注具有獨立有效性的事物的能力。 正如他後來所說的那樣,“理性就是我們對理性的反應 Reason just is our responsiveness to reasons” ( p 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