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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e/douban_one

看了那个亲人去世还要写检讨的故事,印象最深刻的是那个老师的说辞,大意是我们大可以把你报到学校去,现在写检讨已经是法外开恩了。这个老师在自己的逻辑里待久了,觉得这样处理无懈可击:第一你没有实质性的损失,不过是写个检讨;第二万一上面日后调查了,检讨信可以作为自己有作为的证据。第二点说白了就是推卸责任甩锅自保。这个处理方案在国内其实特别常见,之所以这个事情里面听着特别刺耳和荒诞,是因为从而可以看到无限“甩锅和对上负责”以后会变得多荒诞可笑。
我想起我出国第一周去政府办社保号码(SIN)的一件旧事。办理了SIN,学校才能给留学生发助教或者助研的钱。我是带着offer letter去办的,去了以后才发现缺少必要材料——一份合同。offer letter只是单方面的一个邀约,并不是合同。那个办理的中年妇女大可以让我回学校再开一份真正的合同,然后下次再来。但她没有,她打了几个电话说明情况,寻求帮助。过了十分钟以后,她在我的offer letter下面写上一句话“我接受这份offer”,并请我签名。这样offer letter就变成了一个双方的协议,从而可以让我直接办完SIN,不用多跑一趟。
我觉得文明社会就是这样的,每个人都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让别人过得好一些。但这不仅仅需要个人去努力做一个decent的人,更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不在秋后算账,把锅扣在他的合理裁度上。
【网评】(我老是个法盲,不过)看起来似乎也有普通法国家对合同形式的认可比较宽泛的因素?满足一些要件时,往来电子邮件也可以成为有效合同,更不用说签了字的传真件。不像咱国,如果合同相对方是法人,通常情况下得盖公章才行。当然现在咱国也吸取了点普通法精神,没有法条明文规定的事情照样可以有约束性…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