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说催征钱粮这项工作使得负责此事的粮役们需要为此承担经济上的责任的话,那么这种责任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亦即粮役们可以向自己代其垫交钱粮税款的那些粮户收取利息。简单来说,这种制度是如此具体操作的:如果一位粮役手中握有一张表明当地某家粮户尚未缴纳钱粮故而上面未加盖官印的串票,以及一张催签,那么他就可以为这家粮户垫交其所欠的钱粮款项;这名粮役接下来可以拿这张串票作为担保向钱铺借钱,用所借到的那笔钱将该粮户所欠的钱粮款项上交衙门,从而将那张催签在衙门注销;但是,该名粮役在其代垫钱粮税款的粮户向他偿还本金及利息之前,是不会将盖了官印的完粮串票交给后者。尽管按照这种办法每年可以从为其代垫钱粮的单一家粮户那里收到的利息可能并不多,但是那些胆量够大的粮役经常在手中攒集了一大群的此类债务人,后者向该名粮役的欠款加起来能够多达数百两银子。如果这些债务很多年都没能得到偿还(事实上经常如此),那么这些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总额则可能会累加至数千两银子之多。
就其实质而言,这种做法是将向官府拖欠的钱粮转变为私人之间的债务。
就其实质而言,这种做法是将向官府拖欠的钱粮转变为私人之间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