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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及其逻辑
一 政治逻辑
“政治逻辑”引起大家对数学推导、形式化建模或三段论的联想,显得似乎很抽象、很难理解。但是,如前文一样,我们用古老且广泛的“逻辑”一词作为集体术语,涵盖具体目标领域内,即21世纪代议制民主的政治的基本机制、法律和功能。政治逻辑被分为四个板块:体系逻辑、决策逻辑、组织逻辑和传播逻辑。
体系逻辑解答了一个简单却基本的问题: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政治体系实际上是如何运转的?相应地,首先,这包括诸如德国基本法、美国宪法、欧盟里斯本条约在内的宪法或国际法;国家、超国家、区域和本地层面的制度性秩序,如政府、议会、法院、行政机构等;职责分配;制度间权力的相互联系。这对于最高长官、立法、司法和行政间的权力关系调整而言是重要的。他们决定了政治体系是议会制民主还是总统制民主,政治决定是否被一个强大的干涉主义宪法法院所控制,国家的区域单位是否享有很大的自治权,人民是通过直接的民主工具参与立法还是立法权只掌握在选举代表的手中,等等。总而言之,政治体系的制度性框架确定了谁决定了什么和决策人对谁负责。
第二,体系逻辑还包括该制度内正式和非正式的程序,例如经审读和通过、最终呈递到最高长官面前并得到正式颁布的法律草案,或是举行公投所需的法定人数和条件。这里有必要对名义程序和实际程序做一个区分。例如,德国联邦议会(Bundestag)决定了法律需要获得大多数议员的票数才能通过,所以联邦议会是德意志联邦名义上的立法人,但是实际上只有很少的立法草案是由议员们提出的。大部分类似的草案是由部委内的专业部门提出的[为了确保法律能在德意志联邦参议院(Bundesrat)通过,这个过程通常有州一级的政治家参与。然后,这些法律提交至内阁,只有当内部共识已经建立的情况下才会被呈递至议会的全体大会上进行讨论。 但是,美国的情况却是不一样的。在美国,每一名成功当选的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都是带领一大批员工的政治企业家,在这些员工的帮助下,他们起草立法文件,并为相关会议做详尽的准备。正如温弗里德·斯特凡尼(Winfried Steffani)在经典的议会分类(辩论式议会、工作式议会,辩论和工作并存的议会)中所描绘的那样 ,这种核心区别无法单独从正式的宪法系统中分析得出。他们是具有生命力的传统政治实践者的一部分,与正式的制度秩序一样重要。
体系逻辑的第三个方面最好用体系目标来概括。这是指在各自制度和程序规则背后基本的且由历史决定的指导性原则。体系目标解答了政治体系关于“为什么”的问题,即为什么体系是这样建构的。在德国,政治体系是吸取了国家社会主义和魏玛宪法失败的教训而建立的。所以,政治权力不是集中在一位公共官员的手中,也不是散落在没有能力的民众身上。这个双重说明对于理解德国联邦的基本结构及其制度和程序性规则的运转是关键的。对比而言,美国的体系目标是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机构的权力使用,保护民众不被政府过度干预和不受过分的意识形态政策所影响,甚至不惜以党派之争来使机构瘫痪作为代价。阻碍是有目的的,因为这有意无意都会成为制度性和程序性的规则。其中,利用参议院的各种规则来阻挠多数党推动就某项议案投票(filibuster)值得关注,这种强大的立法手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参议员小加图(Cato the Younger)为了阻止法案的通过进行了冗长的演讲。在现代社会,这个手法仅被著名(臭名昭著)地应用于美国参议院,因为参议院的规则容许议员们就任何话题畅所欲言。根据美国参议院议事规则第XXII条,除非“五分之三的参议员正式选择并宣誓”(通常是100名参议员中要有60名),否则不能结束辩论。
深入理解体系逻辑对于权力博弈是必不可少的。体系逻辑决定了权力在政治体系中是如何分配和使用的,这就是实现利益的起点和渠道。每一权力博弈规则都是根据体系的逻辑制定的。例如,对于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等总统制的集权国家民主来说,关系到国家元首时,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力被严格地限制,相较奥地利等议会制联邦式民主而言,其开局和走子有不同的规则。在第五共和国内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政治斗争发生在巴黎,更准确地说是在爱丽舍宫,权力围绕着以总统为中心的小圈子成型,与此同时,权力在奥地利却是分散的,以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相互博弈为特征。任何不了解不同社会体系逻辑间差异的人都无法参与权力的博弈;理解这些特征是能够做出有意义的走位和决定的先决条件。
决策逻辑作为组成政治逻辑的第二个板块,与体系逻辑紧密相连。这将回答以下为题:代议制民主权力领域中的决策是根据哪些原则做出的?这里的重点不是议会投票的大多数原则,也不是欧洲理事会的绝对多数原则(此二者都是体系逻辑的元素),而是政治决策结构中的基础与合理性。
通过比较经济与政治,我们将更好地阐述决策逻辑。例如,在企业中,执行总裁们的决定直接针对的是提高生产效率、发现新客户群体和开发市场或者使商业合作最优化,但最基本和一致的目标是增加利润或提高股票的市场价格。 利润是私营部门的终极目标,其他所有目标都是基于利润而生的。民主内的政治决策总是朝着公共利益这个终极目标而进发的,更准确地说,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提倡。政治决策者采取的种种措施有法律、规定、指令、国际协定和制度改革等,这些措施在应对失业率、加强内部安全、保护环境或改善教育水平等具体议题上的功能似乎是不同的,却有着相同的潜在合理性原则,即整个社会的福祉。所有的决定必须通过展示当前目标与终极目标之间的有效联系而成为合理的决定。
政治决策逻辑带来两种主要影响。第一,政治决策不应该留下只满足特定利益团体或单一行为体的印象。任何被怀疑在民主权力博弈中玩弄侍从政治或裙带主义的人都无法成功。因此,首先,所有政治权力领域的利益集结都是建立在怀抱着极大的悲悯之情投身于公益事业上面的, 这不足为奇。其次,在公开辩论中,人们经常试图把追求某些特定利益的人归为敌方,这也是正常的。这样的法则也适用于党派以外,如当企业作为政治权力行为体影响政治的时候。不涉及可信赖的共同利益的商业游说在今天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政治决策逻辑的特殊性告诉我们不要被共同利益的独特之处所吸引,而是要使之变得令人信服而富有吸引力,这是以社会大众的利益为可信赖的导向,而不仅仅是某一社会团体的偏好。意识到需要对政治利益进行整合并用这些利益将社会各种分工联系起来的现实解释了一些问题,例如即使在选举和投票根据大多数原则已经普遍受到认可的情况下,为什么美国国会或其他议会立法机构中的实际委员会的工作仍是在两党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共同利益的准则在这里也同样适用,我们将其作为政治品格的组成部分在接下来的第二节第三部分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第二种影响是决策不可能与民众意见长期对峙。民主的人民主权准则赋予了公民决定共同利益的高度自由。在代议制体系中,尽管政治决策机构被委托给当选的代表,但是这些代表是主权人民的政治委托人并对他们负责。因此,政治决策的逻辑是需要认真对待公民的恐惧和担心,要么通过更好的政策进行调节,要么进行大幅度的修正。不考虑这种决策逻辑要求的政治是专家统治论。这来自精英对自我的认知,以及秉持着政治家比普通民众对共同利益的本质有更好的理解的信仰;然而,这通常导致政治迷茫和自信的流失。一个专家统治论政策的典型例子就是在面对2010年欧元危机时,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逐渐加强权力,创建了富有影响力的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ESM”),这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民主之外。为了避免货币的崩溃,两个机制被授权通过购买债券和提供紧缩规定允许的贷款,从而介入成员国的预算政策,损害了成员国国家议会的预算权。这导致的影响就如政治科学家沃尔夫冈·默克尔(Wolfgang Merkel)警告的那样,“这是一次对民主自我选择侮辱性的去权。” 这对于在金融上依赖他国的债务国更是如此:“债务国中如选举、议会或政府的民主常规机制被削弱得只剩下空壳,政治已不由受影响的国家本身决定。” 在那几年的时间里,超过50%的公民选择不相信欧盟,这样的政策可能是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