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的运行过程并不像典型的承包制度模型那样由委托方和承包商之间进行谈判达成契约条款。在更多的情形中,上级部门向管理方强行下达目标和政策指令。因此,这些政策目标与本地情况不符的概率极高,下级部门难以实事求是地实现这些目标。再者,政策结果不是工业产品,其测量或评估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在政策执行和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讨价还价的更大空间。其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并不将下级政府视为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商,不会把政策执行和激励分配权全部交予下级政府,而是保留随意干预的权力。换句话说,委托方的授权承诺并不具有可信承诺的约束力,从而弱化行政发包制治理模式,甚至迫使其转化为其他治理模式。这意味着,行政逐级发包制仅仅是各种政府治理模式之一。下面我扩展控制权理论思路,进一步讨论控制权的不同分配组合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诸种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