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韦伯的三个权威类型而察之,我以为,当代中国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以法理权威为表、但更多地表现出卡理斯玛权威为实的混合型基础之上。法理权威与卡理斯玛权威混合兼容的合法性基础在当代社会时常可见(Eisenstadt 1968,Shils 1975)。但在当代中国,这一混合型基础中的两种权威未及交融熨合,法理权威根基肤浅而卡理斯玛权威强势以行,后者的意志几欲冲破前者的羁绊;这些紧张一直存在,暗流涌动,并时常以极端形式爆发而出。下面我从“合法性基础—权威类型—支配形式”这一视角讨论中国支配形式的基本特征,及其在近年来的危机与转型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