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韦伯理论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以皇权为中心,表现为家产制支配形式。如韦伯(2004b)所说,“当君侯以一种人身的强制,而非领主式的支配,扩展其政治权力于其家产制之外的地域与人民,然而其权力的行使仍依循家权力的行使方式时,我们即称之为家产制国家”(第103页)。韦伯(2004b)针对中国历史上皇权与官僚权力两种权力共生的特点,将其支配形式称为“家产官僚制”并详加讨论(第159—164页)。当代学术界认同这一思路,将之具体表述为“君主官僚制”(孔飞力1999[1990])。在这一支配形式中,皇权与官僚权力双重权力并存治国,其中皇权或君权是最高权力;而官僚体制为皇权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治理工具。然而,官僚体制并不仅仅是皇权可以随心所欲运用的治理工具,而是有内在运作机制的有机体。这一点从明朝皇帝几十年不理朝政而国家依旧运转如常这一令人瞠目的现象可见一斑(钱穆2001,黄仁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