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窝藏、包庇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刑事司法秩序。因此行为不可能侵犯犯罪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司法秩序的,不能作为窝藏、包庇罪处理。
窝藏,不仅应理解为“掩贼为藏”,即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住所,而且还应包括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路线、方向,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金钱、财物、衣物、食物,帮助其潜逃或隐藏的行为,即“使之隐避”。包庇,是指以作假证明进行包庇,是一种积极的对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情况使犯罪分子得以无罪或罪轻以及掩盖犯罪罪行的行为,而不包括为犯罪分子毁灭罪证等行为。
根据2021年8月9日,“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下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1)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等行为之一的。 (2)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 (3)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行为之一的。 (4)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
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者明知犯罪人的去向,而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属于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不成立犯罪
窝藏、包庇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刑事司法秩序。因此行为不可能侵犯犯罪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司法秩序的,不能作为窝藏、包庇罪处理。
窝藏,不仅应理解为“掩贼为藏”,即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住所,而且还应包括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路线、方向,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金钱、财物、衣物、食物,帮助其潜逃或隐藏的行为,即“使之隐避”。包庇,是指以作假证明进行包庇,是一种积极的对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情况使犯罪分子得以无罪或罪轻以及掩盖犯罪罪行的行为,而不包括为犯罪分子毁灭罪证等行为。
根据2021年8月9日,“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下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1)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等行为之一的。 (2)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 (3)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行为之一的。 (4)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
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者明知犯罪人的去向,而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属于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