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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效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解决的就是那些简单从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但综合全案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的出罪问题,本案的裁判依据就在于此。
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案指南,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针对刑法所有的罪名,不能因为危险驾驶罪没有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就将其排除在外,否则就是对法律的突破,就是违法。从实践层面来看,也唯有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刑法才会有更强的威慑力。
在社会效果方面,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
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本案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汽车驾驶证后,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对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难免会让人对其产生同情。
对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会出现鼓励醉驾的情况,原因在于,现在醉(酒)驾减少,主要不是因为有了危险驾驶罪,而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密集设卡检查。以前醉(酒)驾严重,更多是因为当时查处醉(酒)驾的行政执法力度没有到位。即便取消危险驾驶罪,只要依然按照目前检查的密度严格检查并配以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资格等行政处罚,实际治理效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至于案件的政治效果,本院认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在当前新冠肺炎疫 情没有解除,“六稳”“六保”依然严峻的形势下,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
综上,本院认为,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无罪。
telegra.ph/这份醉驾无罪刑事判决书火了-05-15 |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