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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中与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三个罪名: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本罪要求情节严重,且采取合法的方式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阻却违法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视情节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不必实行数罪并罚(法定刑加重情节)。
2、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悔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信息安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额数额不大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属于本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通信自由和邮电部门正常活动。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也都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但是由于明信片、不具有隐私内容的邮件也能成为隐匿、毁弃的对象,故隐私权并不一定会是此两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是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邮件、电报。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属于本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按盗窃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