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理论思路可以应用于分析政府内部的权威关系。在这一分析框架中,产权被界定为对契约明确规定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组织活动)的控制权。在以上三级政府模型中,委托方、管理方和代理方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控制权分配的不同而变化。例如,在传统的韦伯式科层政府组织中,委托方与代理方的关系体现在正式权威基础上,通过上下级指令传达执行机制加以实现。但是,委托方也可能采取另外一种治理形式,将政策目标“发包”给管理方,包括赋予管理方实际执行和激励设计的控制权。委托方与管理方之间的权威关系因此会产生微妙但重大的变化。梯若尔(Tirole 1994:16)指出,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组织结构可以看作是各种控制权的分配形式,而这些分配形式为宪章、法律或传统所决定。”控制权的分配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在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早期阶段,中央政府不仅持有目标设定、检查验收等控制权,而且强力介入激励设计,如“一票否决”制度。因此,中央政府主宰了各种控制权。但在后期阶段,中央政府提出总体目标,但将实际执行和考核评估控制权更多地赋予省或市一级的中间政府。由此可见,参与者之间有关剩余控制权的不同分配形式决定了组织内部的权威关系和不同类型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