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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书摘与政治不正确玩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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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中国政府内部权威关系的研究目的出发,我将组织内部运行过程的“控制权”重新概念化,提出控制权的以下三个维度:
·目标设定权, 即组织内部委托方为下属设定目标任务的控制权。这是科层权威关系的核心。目标设定的过程可能是委托方单方面制定、以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度推行实施,也可能以委托方与管理方协商的方式产生,类似于市场过程中双方经过谈判达成的契约。
·检查验收权, 即在目标设定权基础上,检查验收契约完成情况的控制权。检查验收权是附属于目标设定权的。委托方在设定目标后,可能自己行使检查验收权,但也可能将这一控制权下放给管理方。值得强调的是,检查验收权不同于下面谈到的激励分配权,它的行使目的是确保完成契约条款(即达到政策要求),而不是对管理方下属的代理方进行绩效评估。
·激励分配权, 针对管理方下属的代理方的激励设置以及考核、奖励或惩罚其表现的权力,也包括契约执行中的组织实施、资源配置等控制权。我们把激励分配权看作是一个特定的控制权,独立于以上的目标设定权和检查验收权。也就是说,委托方的检查验收权与激励设置权可能是分离的、互不关联的,前者为委托方拥有,而后者则可能在管理方手中。当然,委托方仍然拥有针对管理方的激励分配权,大多体现在契约条款中。但有关代理方具体绩效的激励和考核的控制权,可能是保留在委托方手中,但也可能下放给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