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25年来经济学组织理论的发展特别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着眼点,是经济活动者之间的产权分配及相关问题(Grossman and Hart 1986,Hart and Moore 1988,Hart 1995)。这一思路的前提假设是,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契约都无法将组织间或组织内部(如雇主与员工间)关系的诸多可能性全部考虑在内。由于无法制定完备契约(complete contract),资产的使用不能在事先完全确定,因此任何谈判达成的契约通常都由资产所有者持有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 of control),即所有权者占有和控制契约规定之外所剩余的资产使用权。在这一分析框架中,一个企业即是一组资产的集合,而资产所有者拥有这些资产的剩余控制权。据此,新产权理论提出一个核心观点:“资产的所有权结构对谈判结果以及激励机制有着重要影响”(Holmstrom and Roberts 199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