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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 裁判文书 的公开问题,不是一个实践惯例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因为最高法院分别在2010年、2013年、2016年出台过规定,对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问题,进行过明确规定。这三份规定的名称,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同名)。
2010年规定的文号是法发[2010]48号,2013年规定的文号是法释[2013]26号,2016年规定的文号是法释[2016]19号。
其中,2016年发布的规定,是目前的终极版。
而上面三份规定,属于对现行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的司法解释。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有权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强制适用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最高法院想要重新搞一套内网裁判文书系统,而不再把相关裁判文书在对外的网站进行公布,则会遇到法律障碍。
1、除非最高法院把上面的司法解释,先行废除,否则这种做法,涉嫌违法。
2、即便废除了上面的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废除上面提到的三大诉讼法中的审判公开规定,否则也可能涉嫌违法。
我看到有人提到,说裁判文书公开的话,可能会涉及他人隐私。有一说一,这是一个技术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以后只要把涉及的原被告姓名,一律改成张某某、李某某,便解决了。
而且,即便按照现行规定,也不是所有裁判文书都公开。凡是涉及到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离婚诉讼、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纠纷、调解结案的案件,以及其他法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布的案件,都不会公开。
不是都公开,而是涉及到上面这些情形的案件,都不会在网上公开,且法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开的案件,也不会公开。什么是法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开的案件?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和标准,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
所以,以照顾别人的隐私为由,不进行公开的说法,不但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且有点像因噎废食。
依法治国,让大家相信中国实行法治,不是靠文件或者口号,而是靠一点一滴的小事。如果你在每一件小事上,都以身作则完全遵守法律,且对违法情形进行毫不留情的打击和纠正,则大家会慢慢相信法治。如果你光喊口号,但是在一些具体事情上自己却不遵守法律,则喊再多遍法治,也不会有人相信。
我这么说,不是说最高法院一定存在违法情形。因为关于内部裁判文书库这件事,目前官方似乎没有给出任何说法或结论,大家只是猜测。只能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法治中国的建设,既需要你我他的努力,也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以身作则。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