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的理論必須在 “第一命題” 所強加的邊界內發揮作用( p 170 ),即不存在 “任何 Φ 的東西都是美的” 形式的審美原則,“第二命題”,“這個 x 是美麗的” 形式的個人判斷 —— 無論使用什麼一般術語來挑選 x,都不會暗示需要進一步預測美麗的原則 —— 是對客觀有效性的真正主張。“第一命題” 的涵義不需要太多解釋,在某種程度上,這個命題也不需要甚麼論證:沒有人提出一個合理的論證來反對它,很少有人嘗試過,甚至 “反理論家” 自己也幾乎沒有提供暗示此類規則的「理論」的例子。“第二命題” 需要更多的解釋。Mary Mothersill 在 “第二命題” 的章節中用了大量篇幅討論品味判斷的規範方面—— 僅僅承認個人愉悦與對比自己更廣泛的受眾具有約束力的判斷之間的區別;在這裏,她在 George Santayana 的原情感主義 proto-emotivism 和 Kant 的過度道德主義之間尋求中間立場,根據 George Santayana 的原情感主義,品味判斷儘管具有規範性,但只是個人愉悦的一種誤導性表達 (The Sense of Beauty)。Mary Mothersill 的整體分析是,對品味的真正判斷是斷言某個單獨的物體已經令我滿意,並承諾在滿足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再次這樣做。
(1) 此主張表達了我的信念,而不是單純的意見,因此,它可以經受住對我欣賞該物體的資格以及我欣賞它的條件的可接受性的反思,甚至可以與檢驗我的信念的程序連結。
(2) 這個斷言可以對我的整體信念產生明顯的影響,並對我自己的行為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它不只代表一種附帶現象的愉悦、但會影響我的各種認知和實踐類型的計劃和行動。
(3)此外,它的目的是表達偶然的事實,即令我高興的是關於我的愉悦對象的某些事情。
(4)以及旨在對他人產生某種規範意義,儘管肯定不是命令其他人也必須喜歡該對象,甚至不是因為其他人的明顯分歧而駁回的主張。
盡管 Mary Mothersill 對這特質的論證有些晦澀難懂。她確實承認 “第二命題” 可能看起來不如 “第一命題” 安全,但將其不安全感主要與品味判斷的不明確的規範意義聯繫起來。除此之外,她似乎滿足於這樣的命題,即這個命題與其他命題一樣,不是不言而喻的,而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真理,無法證明,但話又說回來,它並不是作為美理論的公理 ,它所蘊含的美理論的公理。它只是為我們的審美理論提供了一個自然的界限,原則上可以被強大的理論推翻 —— 但迄今為止幾乎沒有這樣的情況( p168 )。
Mary Mothersill 的下一步是確定美的 “常設概念 standing concept”,這種概念在 “藝術批判性討論” 中被視為理所當然 ( p 247 ),因為知識和行動的概念在我們的第一階科學和實踐話語中被假定。這種固定的美概念提供了對美感判斷對象的前理論識別,補充了第一個和第二個命題所表達的對品味判斷本身的限制。構成美的標準概念的三個 “普遍接受的真理”( p 275 )是
(1)“美是一種善”,“在深思熟慮和選擇的情況下算作一個優點”( p 262 ),儘管這不是一個無可比擬的缺點;
(2)“任何種類的物品都可能是美麗的”( p 265 ),這並不是說任何特定的東西都可以被正確地視為美麗,而是不存在本體論的種類 —— 例如 “圖像、陰影、反思、夢[和]虛構”( p 265 )—— 但大概也沒有更多的自然種類 —— 比如酒、女人和歌曲 —— 其中找不到美麗的細節;最後
(3)“美與愉悦有因果關係,並激發愛”( p 271 ),美的感知和生產都以各種方式在各種生產者和觀眾中引起愉悦。
第一個事實基本上是不言而喻的。第二個可以理解為第一命題的補充,第一個論點認為沒有無害的分類是美的充分條件,而目前的主張是,這種分類並不是美的必要條件。儘管少女、罐子和圖畫的美麗可能有有趣的不同,但假裝先驗地證明這些事物中的一種不可能是美麗的美理論是站不住腳的。這是美的基本概念的第三個組成部分,即物體的美是引起人們對它的顯著愉悅的原因,這需要 Mary Mothersill 的一些最微妙的論證,並最終為美理論本身指明了道路。
美的理論必須在 “第一命題” 所強加的邊界內發揮作用( p 170 ),即不存在 “任何 Φ 的東西都是美的” 形式的審美原則,“第二命題”,“這個 x 是美麗的” 形式的個人判斷 —— 無論使用什麼一般術語來挑選 x,都不會暗示需要進一步預測美麗的原則 —— 是對客觀有效性的真正主張。“第一命題” 的涵義不需要太多解釋,在某種程度上,這個命題也不需要甚麼論證:沒有人提出一個合理的論證來反對它,很少有人嘗試過,甚至 “反理論家” 自己也幾乎沒有提供暗示此類規則的「理論」的例子。“第二命題” 需要更多的解釋。Mary Mothersill 在 “第二命題” 的章節中用了大量篇幅討論品味判斷的規範方面—— 僅僅承認個人愉悦與對比自己更廣泛的受眾具有約束力的判斷之間的區別;在這裏,她在 George Santayana 的原情感主義 proto-emotivism 和 Kant 的過度道德主義之間尋求中間立場,根據 George Santayana 的原情感主義,品味判斷儘管具有規範性,但只是個人愉悦的一種誤導性表達 (The Sense of Beauty)。Mary Mothersill 的整體分析是,對品味的真正判斷是斷言某個單獨的物體已經令我滿意,並承諾在滿足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再次這樣做。
(1) 此主張表達了我的信念,而不是單純的意見,因此,它可以經受住對我欣賞該物體的資格以及我欣賞它的條件的可接受性的反思,甚至可以與檢驗我的信念的程序連結。
(2) 這個斷言可以對我的整體信念產生明顯的影響,並對我自己的行為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它不只代表一種附帶現象的愉悦、但會影響我的各種認知和實踐類型的計劃和行動。
(3)此外,它的目的是表達偶然的事實,即令我高興的是關於我的愉悦對象的某些事情。
(4)以及旨在對他人產生某種規範意義,儘管肯定不是命令其他人也必須喜歡該對象,甚至不是因為其他人的明顯分歧而駁回的主張。
盡管 Mary Mothersill 對這特質的論證有些晦澀難懂。她確實承認 “第二命題” 可能看起來不如 “第一命題” 安全,但將其不安全感主要與品味判斷的不明確的規範意義聯繫起來。除此之外,她似乎滿足於這樣的命題,即這個命題與其他命題一樣,不是不言而喻的,而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真理,無法證明,但話又說回來,它並不是作為美理論的公理 ,它所蘊含的美理論的公理。它只是為我們的審美理論提供了一個自然的界限,原則上可以被強大的理論推翻 —— 但迄今為止幾乎沒有這樣的情況( p168 )。
Mary Mothersill 的下一步是確定美的 “常設概念 standing concept”,這種概念在 “藝術批判性討論” 中被視為理所當然 ( p 247 ),因為知識和行動的概念在我們的第一階科學和實踐話語中被假定。這種固定的美概念提供了對美感判斷對象的前理論識別,補充了第一個和第二個命題所表達的對品味判斷本身的限制。構成美的標準概念的三個 “普遍接受的真理”( p 275 )是
(1)“美是一種善”,“在深思熟慮和選擇的情況下算作一個優點”( p 262 ),儘管這不是一個無可比擬的缺點;
(2)“任何種類的物品都可能是美麗的”( p 265 ),這並不是說任何特定的東西都可以被正確地視為美麗,而是不存在本體論的種類 —— 例如 “圖像、陰影、反思、夢[和]虛構”( p 265 )—— 但大概也沒有更多的自然種類 —— 比如酒、女人和歌曲 —— 其中找不到美麗的細節;最後
(3)“美與愉悦有因果關係,並激發愛”( p 271 ),美的感知和生產都以各種方式在各種生產者和觀眾中引起愉悦。
第一個事實基本上是不言而喻的。第二個可以理解為第一命題的補充,第一個論點認為沒有無害的分類是美的充分條件,而目前的主張是,這種分類並不是美的必要條件。儘管少女、罐子和圖畫的美麗可能有有趣的不同,但假裝先驗地證明這些事物中的一種不可能是美麗的美理論是站不住腳的。這是美的基本概念的第三個組成部分,即物體的美是引起人們對它的顯著愉悅的原因,這需要 Mary Mothersill 的一些最微妙的論證,並最終為美理論本身指明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