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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我的手机被监听,同时手机系统被侵入了。6月17日上午我找学生到办公室谈报销的事,结果下午在日历的备注栏就出现了一行字“又能领报销金咯,别错过”,分别备注在6月16日至21日与7月16日的手机日历下。由于报销的事我是在办公室找学生过来谈的,除了学生与我,现场并无第三人,除非监听我,不然不可能知道我要去报销了。这是我今年第一次报销学术出行的差旅费。
今天上午我通过110报警,之后有一位警官联系我,并把我顺路带到海淀分局中关村派出所,有另外两位警官给做了询问笔录,我把事情经过与所怀疑的对象说了一下。我的怀疑有其他的依据,并非单纯基于日历被添加一句话的事实,这个对象比较特殊,是外地的公权部门。前面整个过程都很正常,两位警官问了具体的情况,笔录上也如实呈现了我说的内容。
在完成笔录后,我希望派出所接待大厅负责接待的陈姓警官给我出具报案回执,他开始说让我明天再过去拿,在我的坚持之下,又说必须要报告领导。之后一位李姓的领导出来,称如果我坚持要求出具报案回执的话,只能给我出具一份不予立案告知书。大概又等十五分钟左右,李姓警官出来拿给我一份公文,上面写的报称案由是“手机备忘录被人添加一句话”,我说报称的案由应该是“手机被监听,手机系统被侵入”才对,怎么能这么写案由呢?报称的案由应该是指我报称的案由吧。他相当不耐烦,声称怎么写报称案由是他们的权力,如果我对此有意见的话,他就连这份文书也要收回了。无奈之下,我只好签了文书。
我的疑惑是,派出所接待大厅的墙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三个当场”,包括当场出具报案回执。我报案了也做了询问笔录,为什么就不能出具给我报案回执。今天我只体验到了一个当场,那就是:如果想要报案回执,就当场决定不予立案。
我甚至没有要求当场受理,我要求的只是去报过案的书面依据而已;否则,我怎么证明我报过案呢。这个要求难道很过分吗?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