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第二编 第三章读书记录
作者(埃米尔•涂尔干)在本章继续上一章的内容,探寻「利己主义的自杀」的本质。
本文记录第三章的要点。
作者将利己主义(Egoism)描述成做事情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也即「这件事对我有什么用」的倾向。
在这种倾向的加持下,经过各种的思考的辗转,极端的利己主义者最终会开始思考自己为什么活着。
对个人的约束能力越强的集体,越会使个人投身其中、贡献自己的价值。一个人越是牺牲自己的个性来满足集体的共性,就越不可能思考自己生存的意义是什么。因此集体的共性能够对该类型的自杀起到抑制作用。
作者的论证过程(下):
三、婚姻与自杀率的关系
◆现象:对比法国(见下图)和奥尔登堡大公国(见书中内文)不同年龄段的单身者、已婚者、丧偶者的自杀率,发现不论年龄段和性别,已婚者的自杀率通常比单身者和丧偶者的低。
◆先前的某种观点:「婚姻选择说」认为能结婚的人都是身心健全、道德良好、具备一定社会地位和个人财产的人,这种人不容易自杀。婚姻起到了选择的作用,把人群中自杀倾向大的人排除在婚姻之外。
◆作者对其的反驳:
①比起社会精英,社会中下层人群在社会中占比更多,这些夫妻在社会中比例也更大。如果自杀跟个人财富、社会地位负相关,穷人的自杀率应该比富人的高,低学历者的自杀率应该比高学历者的高。而事实则相反(见书中内文及上图)。
②如果婚姻真的具备把自杀率低的人筛选出来的作用,当已婚者丧偶之后,其自杀倾向应当没有太大变化。而实际上丧偶者的自杀率明显比已婚者高,也即已婚者在丧偶之后自杀倾向加剧。因此婚姻并没有「将不容易自杀的群体挑选出来」的作用,而是婚姻本身起到了抑制自杀倾向的作用。
◆作者的结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规定了双方的义务,要求双方共同为家庭做出贡献。这种情况下双方会为了家庭牺牲个人的自由,因而对自身的行为作出了限制,较不容易随意处置自己的生命。
四、战争对自杀率的影响
◆现象:对比奥地利、意大利(见下图)和其他一些国家(见书中内文)在战争前后几年的自杀人数数据,发现战时自杀人数比平时低。
◆作者的分析:战争是一种能团结国民的因素。人民会因战争而团结起来共同对抗外敌入侵。此时人们将热情倾注于国家的命运上,因而顾不上进行利己主义的思考。
社会、集体对个人在行为、思想上的约束,被作者统称为「道德」。
包括:社会上的法律、法规,学校、公司的内部规定,夫妻双方对对方做出的承诺,集体内部有凝聚力的共同目标等。
作者认为,当个人不再承认其对集体的从属时,该集体便失去了对其思想的约束力。而一个人越来越少地受到来自各种集体的约束时,其思想和行为愈发「自由」,导致他主宰自己生命的欲望愈发强烈。
最后,当其找不到任何活下去的理由时,他就会……
因此,作者认为,「利己主义的自杀」的本质,是由于人跟社会的连接不够紧密、受集体约束较小导致的。
@seishin_kon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