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讨论的思路隐含着一个中心理论前提,即构成产权的一束控制权在概念上是可以分解为不同维度的,在实际过程中是可以分离的,在组织各层次各部门间进行不同的分配组合,从而导致了不同的治理模式。需要强调的是,控制权的分配组合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着相应成本代价的,因此是有条件的。在以上提出的三级政府模式中,中央政府(委托方)、中间政府(管理方)和基层政府(代理方)三者间有着辽阔的行政范围和漫长的空间距离;在许多情形下这些控制权的分离实属不得已而为之。例如,在环保管制领域中,每个县的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涉及数十个项目和治理设施。如此推算,在地市一级有着数百个如此项目;在省一级有着数以千计的减排项目;而在国家层面,可达数以万计。试想,中央政府(如国家环保部)如果尽收所有的控制权于手中(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和激励分配权),其实施过程必然不堪重负:欲有效行使激励分配权,中央政府需要掌握有关代理方(各县环保局、有关企业、治理项目)的努力程度、客观状况和其他可能事件的准确信息。显然,中央政府行使这一权力会成本高昂,力不从心。实际上,中央政府行使检查验收权的范围和力度也是有限的,欲对所有减排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验收,也同样会成本代价高昂,无法承受。
因此,在中国政府实际运行中,控制权的分离和在各部门间的不同分配形式是司空见惯的。通过考察控制权的不同维度以及它们在不同层次、部门间的分配组合,我们可以深入分析组织内部的权威关系和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下面,用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来进一步阐述有关的研究问题和分析概念。
因此,在中国政府实际运行中,控制权的分离和在各部门间的不同分配形式是司空见惯的。通过考察控制权的不同维度以及它们在不同层次、部门间的分配组合,我们可以深入分析组织内部的权威关系和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下面,用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来进一步阐述有关的研究问题和分析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