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004|住所:打官司的地点不同,会影响赔偿金额吗?
如何认定自然人的住所? 如果一个人既不在户籍登记地,又没有获得某个地区的居住证,此时要根据他的经常居所来确定他在法律上的新住所。但是,在监狱、医院、船舶上经常居住的情况除外。 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离开原住所地后,在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04|住所:打官司的地点不同,会影响赔偿金额吗?
如何认定自然人的住所? 如果一个人既不在户籍登记地,又没有获得某个地区的居住证,此时要根据他的经常居所来确定他在法律上的新住所。但是,在监狱、医院、船舶上经常居住的情况除外。 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离开原住所地后,在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