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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权力,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为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的非法性,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同时,由于无法确定非法收入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因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包含国家追究渎职、经济犯罪的司法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两个要件:
(1)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差额巨大”是指在30万元以上。
(2)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
本罪的行为形态既不是典型的作为,也不是典型的不作为,而是一种状态(但有观点认为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也有观点认为本罪实行行为是持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与其他严重犯罪相比,此罪是一种补充性罪行,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其他犯罪所得时,才以本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辞职后,由于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便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的情况下,能够说明来源而故意不予说明。
二、本罪的疑难问题:
恰若张明楷教授在本节课程中提到,本罪的难点在于认定时需要合理解释“不能说明来源”的含义。
“不能说明来源”根据其字面含义应当解释为:无论收入来源是合法的,还是一般违法或犯罪的,只要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能够查证核实的说明,就应认定为能对收入来源进行说明,否则即为不能说明来源。
问题是,在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说明后,其说明内容具有可能性,但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比如课程中所举例: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某行贿人,但是行贿人死亡,现无法查证属实。与无法查证属实相对的是能够查证属实,比如,行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经商(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是非法行为),而且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监察机关能够查证核实。
对于行为人的说明能够查证属实,当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收入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即可;如果行为人的收入来源于犯罪行为(完全履行了说明义务),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对“不能说明来源”应限制解释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以对犯罪行为做到不枉不纵。
综上,如果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说明,但是经司法机关调查可证明行为人的说明是虚假或者无效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具有合理性的说明,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查证核实的,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宜以本罪论处;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犯罪行为的,应按上述分析处理,即应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