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其餘的文章詳細闡述了剛剛總結的許多主題,並將它們與 Larmore 非常欽佩的其他哲學家 —— 特別是於 Jürgen Habermas、Phillip Pettit 和 Frederick Nietzsche —— 的主要思想連結起來。最後,在本書的最後一篇文章(The Idea of a Life Plan)中,Larmore 回到了 Rawls,並對他的道德哲學提出了最後的批評:Larmore 認為,A Theory of Justice 中提出的善理論必須被拒絕,因為它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之上:道德哲學史上廣泛流傳的觀點是,一個人應該按照計劃生活。 Larmore 認為,這種假設忽略了一個基本要點,即許多重要的商品讓我們感到驚訝,因為它們是由未來的事實所決定的,而這些事實不可避免地超出了我們的計劃能力。
事實上,Larmore 在許多方面為政治自由主義辯護,並在隨後的第七章(The Meanings of Political Freedom)中回應了共和黨對自由主義據稱狹隘的消極自由概念的批評。 Philip Pettit 的自由即非支配理論在許多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但 Larmore 對任何闡明單一的、明確的自由概念的嘗試表示懷疑。 對自由的不同理解源自於我們對不同商品的承諾,因為 “自由是一種只能透過參考其他價值觀才能理解的價值觀”( p 168 )。 事實上 ,將自由主義傳統(當然還有 Rawls 的自由主義)描述為對自由的 “絕對忠誠” 即不干涉是錯誤的( pp 184-89 )。 此外,Larmore 對共和主義聲稱它是自由主義的真正替代品的說法提出質疑( pp 192-95 )。 畢竟,Pettit 提出的協商機制是為了達成追蹤所有公民利益的非任意法律而附加的重要條件。 Larmore 認為,這些條件反映了指導最佳自由主義理論的相同基本價值觀,即對人的平等尊重。
Larmore 也捍衛政治自由主義核心的公共理性理念。 政治自由主義的公民倫理指導公民和官員在政治決策時,根據其同胞可能合理接受的理由來追求政治正當性。 雖然Larmore 在過去的作品中發展了他自己的這一理想版本,但在第八章(Public Reason )中,透過 “A Theory of Justice” 和後理論文章中的公共性概念追溯其根源,他概述了 Rawls 理想。 一般不熟悉該主題的哲學家最好從 Larmore 的文章開始,而專家們仍然會在其中發現許多與當前辯論高度相關的內容,例如關於公共理性的要求是否應主要適用於公開政治討論的啟發性的討論或官方政治決策。 Larmore 也展示了對公共理性理念的一些眾所周知的批評 —— 例如,它將對公共辯論施加過度限制性的禁言規則,或者它將不必要地限制歷史上反對不公正的鬥爭 —— 是如何基於誤解的。
Larmore 對公共理性理念的後期變化持懷疑態度,即 Rawls 用更為寬容的公共政治文化 “寬廣觀點” 取代了政治自由主義最初的 “包容性” 公共理性觀。 他對廣泛觀點的細節提出了質疑,根據該觀點,公民可以隨時將宗教和其他綜合原因引入公共政治論壇,只要他們在適當的時候提出適當的公共理由。 更重要的是,Larmore 認為,在促進相互保證方面,廣泛觀點的額外收益不值得損害僅根據公共理由來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的原則。 Larmore 在這個問題上正朝著錯誤的方向前進。廣泛的觀點是更合理的解釋,因為它適應了那些將正義的政治觀念嵌入宗教教義中的公民。 真誠而理性的宗教公民能夠以廣闊視野的精神行事,同時尊重自由主義的合法性原則和公共理性所施加的限制。 那些濫用廣義觀點有關宗教推理的附帶條件的不講道理的公民不可能首先尊重公共理性的理想。 此外,與 Rawls 和 Larmore 有時所建議的相反,為了與合理多元主義的事實相一致,公民倫理應該足夠靈活,以允許公民在特殊情況下認真行事,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對公民做出明確的政治判斷。僅以政治價值為基礎。 公共理性的要求本身就是最合理的公民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應該放鬆。
對 Rawls 的最後批評是在最後一章第十章 (The Idea of a Life Plan) 中提出的。 事實證明,Larmore 挑戰的關鍵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 Socrates 式的願景,即能夠對一個人的行為提供充分且合理的解釋。 Larmore 的反對意見是他認為西方哲學傳統中反覆出現的錯誤,即把美好生活與理性計劃聯繫起來。 甚至據說 Socrates 也犯了這個錯誤,因為他堅持從整體上審視一個人的生活,以了解並獲得善。 Larmore 提出了他所聲稱的哲學傳統中的一種毫無根據的偏見,即人類的繁榮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個人的生活是否受到理性計劃的指導。 這個想法的根源由來已久。 但 Rawls 提出了人生計劃這一理念的哲學上最「詳盡」的版本( p 258 )。Rawls 在 “A Theory of Justice” 中對協商理性 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一種超越其所利用的各種理性選擇原則的能力,Jon Mandle , David A. Reidy (eds.),The Cambridge Rawls lexicon,2015 ) 概念的解釋 —— 即行動者的利益是透過理想化條件下的理性反思過程來識別的 —— 為希臘理性主義者所確認的立場提供了最新的辯護( p 253 )。 Larmore 提醒讀者注意「理論」中的論點,其中幸福被解釋為成功執行理性生活計劃,並且只要這種計劃符合理性選擇和充分審議理性的原則,就被認為是理性的。 Bernard Williams 和其他人批評 Rawls 對美好生活的描述是抽象的,因為它排除了純粹的時間偏好,並假設一個具有完全審慎理性的主體因此不會受到自責。 然而,Larmore 的批評更深入,對 Rawls 和 Socrates 共同的一個更基本的假設提出了質疑,即我們所追求的善是可以充分預見和定義的,以便在我們實際參與生活的無數經歷之前就已經提出。 在發展他的替代方案時,Larmore 訴諸了一種關於人類狀況的觀點: “生命應該是計劃的對象的想法對於人類狀況的現實來說是錯誤的” ( p 246 )。 普遍的觀點假定,理性主體能夠 “在…實際生活之前” 理解那些使生活值得過的商品( p 269 )。 Larmore 聲稱這是錯誤的; 行動者並不具備使他們能夠蓬勃發展的所有商品的預先知識。 傳統觀點低估了關於美好生活的意外發現的作用。
這項討論很好地補充了 Larmore 早期對根據自律理想制定的道德理論的處理。 雖然前面的章節討論了道德的核心 —— 即道德義務和規定我們的要求、限制和許可的理由的權威 —— 但最後一章更廣泛地關注生活倫理。 Larmore 再次批評過度強調自由是自我導向,以及相應地未能欣賞簡單給予的東西。 他寫道,錯誤的態度 “是認為生活是我們要過的事情,而不是我們應該允許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情” ( p 247 )。 重點不是我們可能需要隨著時間的推移修改我們對善的概念 ,而是當我們遇到生活中意想不到的障礙 、禮物時,我們的意義視野和善本身的本質可能會改變。Larmore 寫道: “讓我們的生活成為計劃的目標......意味著我們對未來經驗將傳授的教訓封閉起來” ( p 270 )。
當然,Rawls 和 Socrates 都不會否認對新的和計劃外的經驗保持開放態度的重要性,就像 Larmore 相當明智地不想否認審慎的重要性一樣( p 270 )。 我們可能會將這種分歧視為極端之間的適當平均值,即我們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根據計劃來構想我們的生活並堅持追求其目標,而實際上我們可能會通過擱置它們而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受益。有幾個考慮因素支持透過追求(可修改的)計劃並根據這種追求來評估一個人的整體生活,從而犯下傳統的錯誤。 首先,關於一個人應該過甚麼樣的生活,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問題,尤其是當選擇一條道路或根本拒絕選擇時,這些問題只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正如 Rawls 的 Aristotle 原理所暗示的,一些重要的東西需要規劃,因為我們的高階能力必須訓練和培養。 深思熟慮的理性和其他形式的自我審視可以幫助我們做出這些選擇,並享受與統一我們的目標相關的好處,即使它們不能保證我們的幸福。 其次,Larmore 所設想的那種意外往往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最嚴格的計劃才會排除向它們學習、自發回應以及看到自己的利益由此發生轉變的機會。
Larmore 並不提倡非理性主義。 他也沒有聲稱那些渴望制定合理計劃的人會減少他們過上美好生活的機會。 事實上,他對理性生活計畫標準概念的批判正是我們對價值外在主義者的期望。 因為如果價值是理性做出反應而不是創造的東西,那麼使生活有價值的價值是被發現的,而不是被創造出來的。
本書的大部分內容都是對自由主義思想景觀及其與當代理性理論的關係的調查。 那些期待對激發大量當代哲學的思想進行調查的讀者將會喜歡這本書。 那些需要仔細而詳細的論點來支持諸如關於理性的外在主義和道德現實主義等立場的讀者可能會抱怨 Larmore 的許多目標 —— 例如Rawls 、Habermas、Korsgaard 和 McDowell —— 因為他們的所有缺點都比 Larmore 對細節更敏感。 許多這兩種類型的讀者都會同意 Larmore 的觀點,即哲學 “受制於我們可以稱之為「麻煩守恆」的法則” ( p 48 )。
事實上,Larmore 在許多方面為政治自由主義辯護,並在隨後的第七章(The Meanings of Political Freedom)中回應了共和黨對自由主義據稱狹隘的消極自由概念的批評。 Philip Pettit 的自由即非支配理論在許多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但 Larmore 對任何闡明單一的、明確的自由概念的嘗試表示懷疑。 對自由的不同理解源自於我們對不同商品的承諾,因為 “自由是一種只能透過參考其他價值觀才能理解的價值觀”( p 168 )。 事實上 ,將自由主義傳統(當然還有 Rawls 的自由主義)描述為對自由的 “絕對忠誠” 即不干涉是錯誤的( pp 184-89 )。 此外,Larmore 對共和主義聲稱它是自由主義的真正替代品的說法提出質疑( pp 192-95 )。 畢竟,Pettit 提出的協商機制是為了達成追蹤所有公民利益的非任意法律而附加的重要條件。 Larmore 認為,這些條件反映了指導最佳自由主義理論的相同基本價值觀,即對人的平等尊重。
Larmore 也捍衛政治自由主義核心的公共理性理念。 政治自由主義的公民倫理指導公民和官員在政治決策時,根據其同胞可能合理接受的理由來追求政治正當性。 雖然Larmore 在過去的作品中發展了他自己的這一理想版本,但在第八章(Public Reason )中,透過 “A Theory of Justice” 和後理論文章中的公共性概念追溯其根源,他概述了 Rawls 理想。 一般不熟悉該主題的哲學家最好從 Larmore 的文章開始,而專家們仍然會在其中發現許多與當前辯論高度相關的內容,例如關於公共理性的要求是否應主要適用於公開政治討論的啟發性的討論或官方政治決策。 Larmore 也展示了對公共理性理念的一些眾所周知的批評 —— 例如,它將對公共辯論施加過度限制性的禁言規則,或者它將不必要地限制歷史上反對不公正的鬥爭 —— 是如何基於誤解的。
Larmore 對公共理性理念的後期變化持懷疑態度,即 Rawls 用更為寬容的公共政治文化 “寬廣觀點” 取代了政治自由主義最初的 “包容性” 公共理性觀。 他對廣泛觀點的細節提出了質疑,根據該觀點,公民可以隨時將宗教和其他綜合原因引入公共政治論壇,只要他們在適當的時候提出適當的公共理由。 更重要的是,Larmore 認為,在促進相互保證方面,廣泛觀點的額外收益不值得損害僅根據公共理由來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的原則。 Larmore 在這個問題上正朝著錯誤的方向前進。廣泛的觀點是更合理的解釋,因為它適應了那些將正義的政治觀念嵌入宗教教義中的公民。 真誠而理性的宗教公民能夠以廣闊視野的精神行事,同時尊重自由主義的合法性原則和公共理性所施加的限制。 那些濫用廣義觀點有關宗教推理的附帶條件的不講道理的公民不可能首先尊重公共理性的理想。 此外,與 Rawls 和 Larmore 有時所建議的相反,為了與合理多元主義的事實相一致,公民倫理應該足夠靈活,以允許公民在特殊情況下認真行事,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對公民做出明確的政治判斷。僅以政治價值為基礎。 公共理性的要求本身就是最合理的公民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應該放鬆。
對 Rawls 的最後批評是在最後一章第十章 (The Idea of a Life Plan) 中提出的。 事實證明,Larmore 挑戰的關鍵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 Socrates 式的願景,即能夠對一個人的行為提供充分且合理的解釋。 Larmore 的反對意見是他認為西方哲學傳統中反覆出現的錯誤,即把美好生活與理性計劃聯繫起來。 甚至據說 Socrates 也犯了這個錯誤,因為他堅持從整體上審視一個人的生活,以了解並獲得善。 Larmore 提出了他所聲稱的哲學傳統中的一種毫無根據的偏見,即人類的繁榮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個人的生活是否受到理性計劃的指導。 這個想法的根源由來已久。 但 Rawls 提出了人生計劃這一理念的哲學上最「詳盡」的版本( p 258 )。Rawls 在 “A Theory of Justice” 中對協商理性 deliberative rationality (一種超越其所利用的各種理性選擇原則的能力,Jon Mandle , David A. Reidy (eds.),The Cambridge Rawls lexicon,2015 ) 概念的解釋 —— 即行動者的利益是透過理想化條件下的理性反思過程來識別的 —— 為希臘理性主義者所確認的立場提供了最新的辯護( p 253 )。 Larmore 提醒讀者注意「理論」中的論點,其中幸福被解釋為成功執行理性生活計劃,並且只要這種計劃符合理性選擇和充分審議理性的原則,就被認為是理性的。 Bernard Williams 和其他人批評 Rawls 對美好生活的描述是抽象的,因為它排除了純粹的時間偏好,並假設一個具有完全審慎理性的主體因此不會受到自責。 然而,Larmore 的批評更深入,對 Rawls 和 Socrates 共同的一個更基本的假設提出了質疑,即我們所追求的善是可以充分預見和定義的,以便在我們實際參與生活的無數經歷之前就已經提出。 在發展他的替代方案時,Larmore 訴諸了一種關於人類狀況的觀點: “生命應該是計劃的對象的想法對於人類狀況的現實來說是錯誤的” ( p 246 )。 普遍的觀點假定,理性主體能夠 “在…實際生活之前” 理解那些使生活值得過的商品( p 269 )。 Larmore 聲稱這是錯誤的; 行動者並不具備使他們能夠蓬勃發展的所有商品的預先知識。 傳統觀點低估了關於美好生活的意外發現的作用。
這項討論很好地補充了 Larmore 早期對根據自律理想制定的道德理論的處理。 雖然前面的章節討論了道德的核心 —— 即道德義務和規定我們的要求、限制和許可的理由的權威 —— 但最後一章更廣泛地關注生活倫理。 Larmore 再次批評過度強調自由是自我導向,以及相應地未能欣賞簡單給予的東西。 他寫道,錯誤的態度 “是認為生活是我們要過的事情,而不是我們應該允許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情” ( p 247 )。 重點不是我們可能需要隨著時間的推移修改我們對善的概念 ,而是當我們遇到生活中意想不到的障礙 、禮物時,我們的意義視野和善本身的本質可能會改變。Larmore 寫道: “讓我們的生活成為計劃的目標......意味著我們對未來經驗將傳授的教訓封閉起來” ( p 270 )。
當然,Rawls 和 Socrates 都不會否認對新的和計劃外的經驗保持開放態度的重要性,就像 Larmore 相當明智地不想否認審慎的重要性一樣( p 270 )。 我們可能會將這種分歧視為極端之間的適當平均值,即我們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根據計劃來構想我們的生活並堅持追求其目標,而實際上我們可能會通過擱置它們而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受益。有幾個考慮因素支持透過追求(可修改的)計劃並根據這種追求來評估一個人的整體生活,從而犯下傳統的錯誤。 首先,關於一個人應該過甚麼樣的生活,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問題,尤其是當選擇一條道路或根本拒絕選擇時,這些問題只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正如 Rawls 的 Aristotle 原理所暗示的,一些重要的東西需要規劃,因為我們的高階能力必須訓練和培養。 深思熟慮的理性和其他形式的自我審視可以幫助我們做出這些選擇,並享受與統一我們的目標相關的好處,即使它們不能保證我們的幸福。 其次,Larmore 所設想的那種意外往往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最嚴格的計劃才會排除向它們學習、自發回應以及看到自己的利益由此發生轉變的機會。
Larmore 並不提倡非理性主義。 他也沒有聲稱那些渴望制定合理計劃的人會減少他們過上美好生活的機會。 事實上,他對理性生活計畫標準概念的批判正是我們對價值外在主義者的期望。 因為如果價值是理性做出反應而不是創造的東西,那麼使生活有價值的價值是被發現的,而不是被創造出來的。
本書的大部分內容都是對自由主義思想景觀及其與當代理性理論的關係的調查。 那些期待對激發大量當代哲學的思想進行調查的讀者將會喜歡這本書。 那些需要仔細而詳細的論點來支持諸如關於理性的外在主義和道德現實主義等立場的讀者可能會抱怨 Larmore 的許多目標 —— 例如Rawls 、Habermas、Korsgaard 和 McDowell —— 因為他們的所有缺點都比 Larmore 對細節更敏感。 許多這兩種類型的讀者都會同意 Larmore 的觀點,即哲學 “受制於我們可以稱之為「麻煩守恆」的法則” ( p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