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 的審美反應理論也為美感反思提供了一些模型,這種反思可能會產生或證實我們對真正的美判斷的信心。根據 Mary Mothersill 的說法,似乎一個人只能向自己保證,一個人在一種 “審美屬性” 中感到愉悦,如果沒有明顯的理由說明為甚麼人們會感受到同樣的 “審美屬性”,那麼這似乎不足以為任何一種愉悦的承諾提供基礎。根據 Kant 的說法,如果反思表明一個對象正在引起愉悦,因為它的 “審美屬性” 在主觀上滿足了認知的一般目標,那就有理由相信,一個人並沒有對一種 “審美屬性” 感到高興,而這種 “審美屬性” 可能會讓其他人覺得醜陋或讓別人不高興;人們會明白為甚麼這種審美特性有某種原因,但其他人卻不會。
可以肯定的是,Kant 最初提出的理論並不建議意想不到的認知造詣現象具有標準意義和解釋意義。相反,Kant 實際上為直覺觀點提供了理論論證,即品味判斷只能透過否定、排除特質以及私人和公共利益來證明是合理的。這是因為,一方面,他認為愉悦和痛苦是唯一必然非認知的意識形式,因此,官能的非嚴格認知和諧的存在只能在愉悦感覺的發生時才能在意識中顯現出來,但另一方面,不同的愉悦感覺之間沒有質的差異,因此不存在感官滿足、實踐理性的滿足或官能的和諧所產生的愉悅感之間有不言而喻的差異 。因此,在正確判斷美的情況下,官能和諧的發生,即愉悦的正當原因,並不明顯地體現在意識中,而只能從缺乏其他愉悦原因的情況下推斷出來。然而,當他超越了自然美或裝飾藝術的簡單案例(這些案例為他的 “美的分析” 提供了範式),並提出了他關於我們在美術中的樂趣的更複雜的理論時,Kant 似乎背離了這個先驗原則。官能的和諧本身在某種意義上是潛意識或前意識的,而我們實際上意識到的一切,一方面是對象,另一方面是我們的意識。但是舉例來說,當一件藝術品表達一種審美觀念時,很難相信想像力的 “飛翔”
“在一系列類似的表述中,這些表述引發了更多的思考,而不是在由文字決定的概念中表達” ( “The Critique of Judgment”, §49, 5. 315 )
這並不意味著是一種獨特的明顯認知但不受規則支配的體驗,而是一種準認知品質的體驗,在某種程度上與體驗的愉悅性在現象學上不同,因此可以被識別而不僅僅是推斷成為一個人愉悦的原因。如此延伸,官能和諧作為 “審美屬性” 中的愉悅原因的理論可能不僅為 Mary Mothersill 對美概念的分析增添了一些解釋性內容,但也提供了一些標準 ,她將其與美判斷的真實性聯繫起來。
可以肯定的是,Kant 最初提出的理論並不建議意想不到的認知造詣現象具有標準意義和解釋意義。相反,Kant 實際上為直覺觀點提供了理論論證,即品味判斷只能透過否定、排除特質以及私人和公共利益來證明是合理的。這是因為,一方面,他認為愉悦和痛苦是唯一必然非認知的意識形式,因此,官能的非嚴格認知和諧的存在只能在愉悦感覺的發生時才能在意識中顯現出來,但另一方面,不同的愉悦感覺之間沒有質的差異,因此不存在感官滿足、實踐理性的滿足或官能的和諧所產生的愉悅感之間有不言而喻的差異 。因此,在正確判斷美的情況下,官能和諧的發生,即愉悦的正當原因,並不明顯地體現在意識中,而只能從缺乏其他愉悦原因的情況下推斷出來。然而,當他超越了自然美或裝飾藝術的簡單案例(這些案例為他的 “美的分析” 提供了範式),並提出了他關於我們在美術中的樂趣的更複雜的理論時,Kant 似乎背離了這個先驗原則。官能的和諧本身在某種意義上是潛意識或前意識的,而我們實際上意識到的一切,一方面是對象,另一方面是我們的意識。但是舉例來說,當一件藝術品表達一種審美觀念時,很難相信想像力的 “飛翔”
“在一系列類似的表述中,這些表述引發了更多的思考,而不是在由文字決定的概念中表達” ( “The Critique of Judgment”, §49, 5. 315 )
這並不意味著是一種獨特的明顯認知但不受規則支配的體驗,而是一種準認知品質的體驗,在某種程度上與體驗的愉悅性在現象學上不同,因此可以被識別而不僅僅是推斷成為一個人愉悦的原因。如此延伸,官能和諧作為 “審美屬性” 中的愉悅原因的理論可能不僅為 Mary Mothersill 對美概念的分析增添了一些解釋性內容,但也提供了一些標準 ,她將其與美判斷的真實性聯繫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