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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前美國墮胎法案:Roe vs. Wade案最重要的結果,是以憲法肯定女性的生育自主權。Dworkin認為,美國憲法的基本權利保障中,就蘊含了應保障女性對自身生命價值的自主決定,因此政府並無權力規定女性應該如何思考人類生命的固有價值:亦即政府強制在上述的光譜為「生命價值的投資衡量」定位,此關於自我生命的艱難問題,應該保留給每個女性自主決定。
也就是說,女性是否要讓腹中的胎兒出生,與她個人往後的生命歷程發展密切相關,即便是父親,也不會經歷懷胎十月的過程,故關於其生命的決定,應該由其自主決定,其他人都不應該將自己對於生命的價值觀強加在她身上,更別提國家以法律、甚至是犯罪的方式來強制規範對生命的單一觀點。
有關墮胎的道德性與合法性的議題,一直是道德哲學與法律哲學中爭執不休的重要問題。傳統的論辯主要聚焦在「胎兒是不是人」與「胎兒是否擁有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的爭議上,然而墮胎的關鍵爭議是否如傳統論述所言,主要涉及胎兒道德地位與法律地位的爭辯,以及因此衍生有關權利與利益的討論?對此,Ronald Dworkin在‘’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
一書中提出不同的看法。
Dworkin認為在支持與反對墮胎的傳統論述背後,其實隱藏雙方共享的價值基礎,即雙方都肯認胎兒有人類生命的內在價值,他稱為「超然性觀點」,而傳統論述則是一種「衍生性觀點」,並據此建構出對墮胎問題的完整論述。
墮胎議題的傳統論辯,大體上,墮胎議題的雙方主張,可理解成權利的衝突:正方主張婦女有「生育自主權」,反方則強調胎兒的「生命權」。Dworkin把這兩種說法稱為「權利衍生的觀點」(derivative view),並指出,這兩種主張若推至極端版本,將沒有妥協的可能,因此建議我們探索雙方立場的溫和版本。
溫和的正方,原則上雖擁護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但例如於懷孕晚期,為保護母親健康,也可能允許法律管制或禁止墮胎。而溫和的反方,原則上擁護胎兒的生命權,但在特定情形(例如保護母親生命、因姦懷孕等等)裡,會例外容許墮胎。
Dworkin觀察到,這些溫和版本的立場,都不再單純主張權利,而是更著眼於胎兒和母親的生命或生活。亦即,墮胎的議題,更多涉及的是人類生命本身具有的內在價值的討論。而為了與權利衍生的觀點區分。Dworkin將上述包含生命內在價值的觀點稱為「分離觀點」(detach view),在Dworkin看來,對兩造分離觀點的探討,可能指出墮胎議題的出路。
若生命內在價值是重點,價值的基礎來源,可能影響論點的發展。Dworkin認為雖然各方立場不同,但人類生命內在價值是大家共識之所在。值得一提的是,Dworkin在本書中提到的內在價值,其實是某種世俗版本的、生命具有的「神聖性」: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不可侵犯的。而此價值是由兩個價值構成——自然的與人類的創造:
自然創造力(nature creation):生命價值與某種自然的力量相互連結,以宗教為例,有認為人乃是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所塑造的、每個人都是神的創作。故此觀點會認為,特定行為違反了生命的自然秩序、違反了神給予生命的神聖性,
人的創造力(human creation):生命價值與人類本身的創造力相互連結,也就是說,人是自己價值的創造者,而非外在的自然、或超自然力量。
如是者一邊是墮胎支持者,完全排除自然創造力相關的價值,認為人選擇墮胎是為了能夠自由創造自己的生活(人的創造力),故女性選擇墮胎是對生命內在價值的尊重。另一邊則完全相反。
除了各立場的極端版本,否則大家基本上都接受上述生命內在價值,而從此價值觀之,墮胎因為浪費了自然或人為的生命投資,所以都被認為是一件不好的事。只是正反雙方對於兩種價值的相對重要度,比例為何有所爭議。
Dworkin進一步提出其認為正反雙方皆能接受的「生命投資╱挫折」觀點。簡單來說,生命的消逝有多可惜,端賴過去的投資,以及隨之而來的挫折
Dworkin也主張,即便是較關注自然創造力的反對墮胎觀點,在婦女生命危急時,仍會容許墮胎,此即是因為若母親死去,將形成其個人生命及人為投資的更大損失。相反的,較關注人為創造力的支持墮胎方,也會為了保護懷胎婦女,而傾向較早墮胎而非較晚墮胎,而因其認為人為比自然的創造力來得更重要,故更支持婦女有權決定是否要墮胎。
將墮胎期限限定於8週內,在Dworkin看來,並不能作為正當化限制的理由,因為不論此挫折何者較為嚴重,我們都應尊重女性在其生命中、對其未來人生影響甚鉅的事件的自主決定,而不應以法律取代其對「價值」的認定。
另一方面,Dworkin也強調,懷孕的女性須對自我生命意義的信念與追求,負起完全的道德責任。故其也支持Roe vs. Wade案中,各州政府擁有管制墮胎的合法權力:亦即,只要各州政府管制墮胎的目的,是塑造讓婦女能夠具有上述責任感(對自我生命負責)的道德環境,便是合法的管制,而不是對懷胎婦女加諸「實質障礙」(substantial obstacles)。
Dworkin的墮胎論證,具有兩個核心論點:首先是人類生命有其內在客觀的神聖價值;其次是每個人都有重大道德責任要為自己選擇的人生價值負責。關於墮胎的政府管制問題,皆圍繞著這兩個核心。而在其後來的思想中,這兩個核心進一步發展成Dworkin其對於人性尊嚴的兩大核心論証。這盡體現於Dworkin最後的作品“justice for Hodgehogs ”之中
Justice for Hodgeho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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