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中,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如实施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组织分工和宣传等行为,在传销实施中承担管理、监督、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在组织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并获取实际利益的人员,均为组织者、领导者。领导者并非限定于最初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
根据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这类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要紧扣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特别要注意针对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重点收集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犯罪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中,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如实施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组织分工和宣传等行为,在传销实施中承担管理、监督、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在组织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并获取实际利益的人员,均为组织者、领导者。领导者并非限定于最初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
根据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这类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要紧扣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特别要注意针对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重点收集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犯罪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