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的最後一部分是由 Mendieta 和 Craig Calhoun 指導:所有四位參與者之間的互動。 當被問及她的立場是否適用於非猶太人時,Butler 回答說,任何公民倫理的核心恰恰是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關係。 關於她受 Benjamin 啟發的 “記憶倫理 ethics of memory”,Mendieta 問道,這是否會迫使我們不斷地向後看並放棄進步理論。 她回答說,正如 Benjamin 所說,過去的閃光發生在現在:這些洞見可以轉化為當下的解放。 但出現的宗教言論必須避免偶像崇拜,在其理想與現實之間保持某種差距。 儘管如此,關於普遍性、平等性和同居性的說明永遠無法從它們產生的宗教理想中完全提取出來。 她堅持認為,差異性,而不是共同性,才是道德的基礎。 Taylor 對此進行了放大,得出的結論是,翻譯涉及堅持不同的東西,而不是將其還原為純粹的中立。 它可以指導許多不同情況下的審議。
很難評估一場討論如此單一但複雜的話題並在討論者之間表現出如此積極融洽關係的辯論。 這次聚會更像是一次集體調查,而不是尋求正確答案。 除了 Habermas 對 Taylor 關於宗教和世俗推理之間的認知平等的假設的批評之外,到最後幾乎沒有留下分歧。一個明顯的缺陷在於宗教強化的公共商議如何從公共領域轉化為法律秩序的問題。 法律術語是否與公共領域對宗教話語的翻譯具有相同的接受度?更具體地說,雖然正義、公平和平等等法律理想可以說具有宗教靈感,但是否存在來自宗教理性形式的法律推理形式 ? 如果是這樣,它們也可以翻譯嗎? 如果是這樣,它們可能是什麼?
四個人都在其他著作中提到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宗教極端主義問題。 當極端分子獲得足夠的公眾影響力時會發生什麼? 這些公共領域的爭論會說服他們改變嗎? 對於那些頑固地抵制 Butler 的同居原則並抵制對公共領域的任何尊重的人,我們該怎麼辦? 西方對敵人的預言般的愛和由此可能帶來的痛苦是否會成為唯一可行的回應? Taylor 的公共領域能否在引導暴力的原則方面保持中立?
為什麼所有四位討論者都將公共話語描述為以高度認知的方式運作:源於個體參與者出於有意識和理性的動機而重視和執行公共行動。 這種規定能否超越西方學術文化的範圍? 例如,它如何適用於捲入埃及、Bahrain、Syria 甚至 Libya 近來大規模起義的人? 當然,這些都是政治行為,既是公共的又是有效的,但可以說,它們既受到參與者認知理解的影響,也受到情緒反應的影響。
然而,四位討論者可能會爭辯說,他們的公眾參與模型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於所有人民的所有政治情況。 此外,他們可以正確地宣稱,世界上大部分地區的公民不僅得到了公共審議理想的發展的幫助,而且還受益於討論——比如他們的——關於這些理想應該如何進行修改以適應不斷出現新的社會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是宗教條件。
很難評估一場討論如此單一但複雜的話題並在討論者之間表現出如此積極融洽關係的辯論。 這次聚會更像是一次集體調查,而不是尋求正確答案。 除了 Habermas 對 Taylor 關於宗教和世俗推理之間的認知平等的假設的批評之外,到最後幾乎沒有留下分歧。一個明顯的缺陷在於宗教強化的公共商議如何從公共領域轉化為法律秩序的問題。 法律術語是否與公共領域對宗教話語的翻譯具有相同的接受度?更具體地說,雖然正義、公平和平等等法律理想可以說具有宗教靈感,但是否存在來自宗教理性形式的法律推理形式 ? 如果是這樣,它們也可以翻譯嗎? 如果是這樣,它們可能是什麼?
四個人都在其他著作中提到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宗教極端主義問題。 當極端分子獲得足夠的公眾影響力時會發生什麼? 這些公共領域的爭論會說服他們改變嗎? 對於那些頑固地抵制 Butler 的同居原則並抵制對公共領域的任何尊重的人,我們該怎麼辦? 西方對敵人的預言般的愛和由此可能帶來的痛苦是否會成為唯一可行的回應? Taylor 的公共領域能否在引導暴力的原則方面保持中立?
為什麼所有四位討論者都將公共話語描述為以高度認知的方式運作:源於個體參與者出於有意識和理性的動機而重視和執行公共行動。 這種規定能否超越西方學術文化的範圍? 例如,它如何適用於捲入埃及、Bahrain、Syria 甚至 Libya 近來大規模起義的人? 當然,這些都是政治行為,既是公共的又是有效的,但可以說,它們既受到參與者認知理解的影響,也受到情緒反應的影響。
然而,四位討論者可能會爭辯說,他們的公眾參與模型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於所有人民的所有政治情況。 此外,他們可以正確地宣稱,世界上大部分地區的公民不僅得到了公共審議理想的發展的幫助,而且還受益於討論——比如他們的——關於這些理想應該如何進行修改以適應不斷出現新的社會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是宗教條件。